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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特別補償基金-問與答
作者: 小奇-勞務管理師 日期: 2012.07.22  天氣:  心情:

6. 問: 若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請求權人之配偶,特別補償基金是否仍會對其求償?
答: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4項規定,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原則上特別補償基金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損害賠償義務人有第29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ㄧ者,不在此限,即特別補償基金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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