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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該找個人代替
作者: 鴻瑜 日期: 2011.03.05  天氣:  心情:
男人與女人在彼此相愛之後
到了分手的時候,經過了一
場痛苦與甜蜜的愛情,雖然
有許多的不捨與難過,在你還
未將對方徹底忘掉,實再不應
該找人代替,因為那樣會對被
代替的人有所不公,你(妳)心中還
是會有舊愛的影子,除非時間
證明你(妳)心中不再有那個人的影
子,或者你(妳)根本不曾愛過對方
這樣的你(妳)才有資格再接受
下段愛情
與愛寓網友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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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3-12 04:02
他, 48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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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3-06 21:55
他, 49歲,高雄市,待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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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3-06 21:14
他, 97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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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3-06 20:42
他, 97歲,高雄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3-06 19:57
他, 57歲,高雄市,交通/運輸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3-06 18:03
他, 43歲,高雄市,交通/運輸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3-06 15:13
他, 50歲,高雄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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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3-06 15:04
他, 50歲,高雄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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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3-06 14:40
他, 50歲,高雄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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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3-06 10:33
他, 51歲,高雄市,房地產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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