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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特別補償基金-問與答
作者: 小奇-勞務管理師 日期: 2012.08.04  天氣:  心情:
13. 問: 農用曳引車是否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訂定公告『汽車範圍』之『其他動力車輛』;本『曳引機』在無訂立本法之保險契約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須負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之責?
答: 依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8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5條第3項訂定公告之汽車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規定,所稱「動力機械」係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依本公告,該曳引機屬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動力機械,其因使用或管理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時,即為本法第13條所稱汽車交通事故,依本法第40條規定,該事故之受害人或遺屬,得依本法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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