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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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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別賣假名牌包!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3.03.12  天氣:  心情:
別賣假名牌包!
--侵害商標權之法律責任!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71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
    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
    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
    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以上乃侵害商標權之刑事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其他 請自行參考商標法第70條等等其他規定!!!

我大學和法律研究所時 修過商標法等智慧財產法令
實務上 
只曾幫過一位女大生因販賣仿冒名牌皮夾一個遭起訴的案件

倒還沒有處理很多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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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3-14 12:45
她, 49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3-03-13 20:05
她, 49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3-03-12 16:01
他, 50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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