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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存證信函催債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3.04.11  天氣:  心情:
催債
--發存證信函催債具有中斷時效的效力!!!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發存證信函向債務人討債 屬於上開民法的--請求!!!
~具有中斷時效的效力!!!

民法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但仍必須於六個月內採取相關法律程序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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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4-14 15:12
她, 51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3-04-11 16:46
他, 50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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