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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特別補償基金-問與答
作者: 小奇-勞務管理師 日期: 2012.08.06  天氣:  心情:
15. 問: 關於民眾廖○○女士函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對於認定標準以手掌大小約為1%體表面積,有無含五指在內乙案,經依有關法令並徵詢專業醫師(外科整形醫師)後,意見如下:
答:
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殘廢給付標準表有關「皮膚」障害系列所稱「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程度依下列標準審定(手掌大小約為1%體表面積)」,其中「手掌大小」並不包括五指在內。
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現行給付標準有關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之障害系列及項目,係2005年6月8日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增訂之項目,自2005年6月10日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才可以適用。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於2003年6月15日者,應適用2000年8月10日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皮膚排汗功能喪失並不得申請殘廢給付,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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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7-23 09:40
他, 41歲,桃園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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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7-21 23:44
他, 41歲,桃園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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