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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要不要吃牢飯?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3.05.23  天氣:  心情:
要不要吃牢飯?
--刑事再審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421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
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聲請再審。


原則上 刑事被告遭判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確定 法官沒有宣告易科罰金或宣告緩刑
通常救濟程序就結束了!!!

受判決人 也就是遭判刑的刑事被告 就準備入獄服刑~吃牢飯!!!

刑事訴訟法第430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
得命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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