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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款買名牌包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3.06.06  天氣:  心情:
公款買名牌包
--教授貪污不該除罪化!!!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30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法律人的用語確實是除罪化!!!
既然廢止刑罰 也就沒有刑事責任
~國家對被告沒有刑罰權可言!!!

檢察官應依上開法律為不起訴處分!!!
法官--則為免訴判決~不需為實體審理!!!

教授沒比較偉大啦~~~
若挪用公款~拿去買名牌包 做私人消費使用!!!

憑什麼免除刑責~刑不上大夫???


總統貪污都該吃牢飯!!!
民主法治社會 權力越大 越該守法!!!
~犯罪更該嚴懲--加重刑責才是!!!
挺扁大將~柯文哲涉貪 
還那麼囂張???

譴責王金平和那些立委 以及挺貪的民進黨主席!!!

挺扁的失意政客~劉文雄少胡扯!!!
--馬英九從一審到三審都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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