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被收押! --土耳其男冒充加拿大商務人士上交友節目 土耳其男?王子的約會?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第101之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174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175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176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227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但... 土耳其人士Chris~王凱傑 來臺灣在淡大唸書 順便學中文 卻招搖撞騙女生去貸款買BMW車給他 來把妹? 涉嫌偷拍和二十幾人的性愛照 並性侵女人!!! 王子?被法院裁定羈押!!! 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乃所謂的預防性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