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累犯姦殺女童免死!--假釋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性侵犯服刑出獄幾個月後 前年在雲林姦殺女童第一審和第二審均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黃正興的合議庭昨天罕見地自為判決----改判為無期徒刑定讞!!!性侵累犯 出獄沒多久後又姦殺女童竟然免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