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的判定和改定!!! --這個問題日記上談過很多次了!!! 民法第1055之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關於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法院的判定或改定標準~原則依上開民法的規定!!! 這個問題日記上談過很多次了!!! 法院不會因為前夫阻撓妳探視小孩 就因此把監護權改判給妳!!! 懂嗎? 這就是我很不喜歡看我的留言板 以及答覆法律問題的主因!!! 很多網友 非親非故 也沒交情 ~而且連我得自介都沒看 剛認識沒多久(甚至是第一則留言) 就來問我法律問題!!! I owe you nothing!!! 而且 經常是我日記談過很多次的問題!!! ps. 請參照民法第1055條 --請法院酌定和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