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949045
 捷客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核四不商轉?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楊志良:健保費及學費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再談教授貪污
作者: 捷客 日期: 2013.01.11  天氣:  心情:


1. 知恥近乎勇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向大眾致歉  記者彭夢竺

日前多名大學教授因使用假發票不實核銷研究經費,被檢方以貪污罪起訴。對於數起大學教授涉及不實核銷研究經費案,引發社會多方爭議、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今(10)日發布聯合聲明稿表示,對於此事深表遺憾,並向社會大眾致歉。 

教育部長蔣偉寧今天重申,大學教授涉及假發票案,對社會造成衝擊,他必須表達歉意。

2.  說貪污 太沉重

為了便利,報A買B ,即使是公款公用,是偽造文書。報假賬 買私人用品或洗錢,是詐欺行為,當然屬於犯罪行為。即使有人說是慣例,也不該放任。然而,公立大學教授並非公務人員,執行研究工做並非影響社會大眾的公務行為,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值得法學專家探討與確定。教授並非採購 而是校方請購,而由校方總務人員依法開標。



多位刑法教授就此點提出下列的立場:

大學教師之任務,主要為教學、研究與服務,其工作性質並非行使國家公權力性質之公共事務。大學教師接受國科會補助,或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或私人企業之委託,並未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於採購過程,亦無招標、審標、決標等行為,縱係根據校內自訂之採購辦法直接辦理採購,亦僅屬其個人或代表學校執行採購之私經濟行為,並非執行有關國家公權力性質之公共事務,自非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不得視為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縱有詐領計畫補助金額,涉案大學教師也非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對象,而只能依案情審慎判定是否有詐欺、偽造文書之刑責。
標籤:
瀏覽次數:201    人氣指數:1801    累積鼓勵:8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核四不商轉?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楊志良:健保費及學費
 
住戶回應
 
時間:2013-01-12 09:54
她, 64歲,屏東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