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與個案認定
綜觀人類的智慧,無一不是帶動與創造整個世界的新與進步,例如我國蔡倫造紙術之西傳,使西方世界的文藝發展更為迅速,而唐朝時的文化亦深深影響了朝鮮及日本之本國文化,這個影響力的根本,我想即所謂先人的智慧.
現時21世紀下,無論商工士農皆有各專門的技術文化領域,惟然在此相互競爭下的社會法則,勢必各該技術文化領域是為各行業的獨門利器.
眼前我們人類的社會已發展為世界村,海洋的另一端已不復遙遠,國與國之間僅為國家的領土界限,因為語文可以學習'文化可以感染,相對的;攸關於市場利益的獨門利器,在某種包裝下亦可為妥適與不妥適之利用.
其實說穿嘞不過是利益二字,然此利益亦為人之所要.
文明帶動發展'發展創造機會'機會產生財富,文明的發生即為人類智慧的形成.因此,智慧的所具,在現時工商經濟的社會裡極佔優勢,也就是說誰有獨門利器誰較具有這物質上的財富,例如以市場經濟的角度而言;周x倫的創作才能,則比其他的音樂創作人具有較多的優勢.質言之,在此市場機制下智慧的擁有與實現是為財富累積的現代法則.
如前述,一個人創造(作)出代表財富的智慧財產,是擁有了這個智慧財產的權力,在法律上即具有支配與處分的權力.
微觀現時有關智慧財產的法律係分為各專門的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及其它的專門法律,既有權利則有訴訟.
當下攸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各專門法律,不似民刑法已有許多判例可為參酌,也就是說,這個因應現代經濟市場所需,而立法形成的法可說係為較新的法律體系.
惟法律之適用乃為憲法特賦予法官的責任,一個法律再如何的制定完善,最終仍賴由法官的{中立}解釋與{合宜}適用.
個人拙智以為認定之要件於[價值判斷]上,亦為不可或缺的要素,而此之價值判斷,非律法上定有,更別說參酌既往判例.因為人的智慧係無限新穎多變的,除由各專家提供建議外,在法官本身是否應具有鴻遠的世界觀及攸關於經濟市場利益的基礎法感.
人說不在其位不謀其言,畢竟憲法尚未賦予我審判之職責僅以日記雜言予以胡思亂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