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0,141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994046
海帶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什麼跟什麼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曼巴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什麼跟什麼(再續、省思)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6.08.30 天氣:
心情:
繼剛剛的什麼跟什麼!
躺在床上時,
忽然想到刑法之所以處罰一個人犯罪,必定是有其所要保護的法益,
而所謂法益簡單的說,就是保護的利益、價值,例如:生命、身體、居住或大眾用路的安全,
但是就「援交」而言,其實它包含了個人對其身體的自主權(即性行為自主權)與公序良俗的法益在衝突,
性自主權就是說個人可以決定是否及跟誰發生性關係,
而公序良俗則是一個抽象存在的價值觀念,很難去界定一個確切的標準,甚至有時會過於抽象會而變成一種統治者控制人民思想的藉口,
換一個角度想一想,
為何「性行為」+「金錢」就一定等於犯罪呢?
真的就是侵害公序良俗嗎?會不會太抽象了嗎?
再退步言之,我剛剛所遇到的情狀是用MSN問我的,
她僅僅只是對我提出這一問題而已,並非在一個公開的資訊平台(當然這一個前提必須是司法機關不會把MSN界定成一個公開的資訊平台),也並沒有散佈於眾,所以不虞有未成年少年接觸到此種訊息的疑慮,不會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考量,所以似乎並不構成犯罪嚕!
PS.我絕對不是在說援交是可取的唷,只是就事論事提出一些想法!
標籤:
瀏覽次數:
117
人氣指數:
3997
累積鼓勵:
194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什麼跟什麼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曼巴
住戶回應
時間:2006-08-31 01:15
她, 45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6-08-30 23:38
她, 47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