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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騙財與騙色!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3.10.20 天氣:
心情:
騙財與騙色!
--騙色不構成詐欺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騙財與騙色!!!
我國刑法的詐欺罪 保護的是個人法益中的財產法益
因此
騙財--刑法處罰的是
行為人用欺罔的手段 讓被害人陷於錯誤 主觀上企圖獲得財物或財產上的不法利益!!!
騙色?
則不不構成詐欺罪!!!
兩個人若互想喜歡 看得順眼
甚至彼此相愛而上床~發生親密行為
女方應該也很快樂 沒損害可言
不是嗎?
當然
--沒自信 條件差的人才需要用騙的!!!
騙色也很可惡 該譴責啦!!!
半澤直樹(銀行員)
--加倍奉還~倍返し
百倍返し!!!
土下座して 下さい!!!
ps.
僕は 君のこと 大好き!!!
珍の事 大好き!!!
冗談です!!!
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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