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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相逢恨晚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3.11.26 天氣:
心情:
相逢恨晚
--不懂法律錯失權利!
不懂法律 也不認識獨孤求敗
導致錯失權利~無法獲得賠償 損失至少幾十萬元!
有個女網友~車禍被撞傷了
忙著告對方
刑事的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
從警察局移送到地檢署 經檢察官偵查到提起公訴
(被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移審刑事庭 歷經第一審 第二審的刑事判決 之後確定!!!
此時 被害人才想起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醫藥費等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等
民事賠償!!!
但
已超過侵權行為的請求權2年時效
對方律師主張時效抗辯--原告乃被駁回!!!
那個女網友說:
如果早點認識我就好了!!!
獨孤求敗~~~
愛莫能助!!!
只能徒呼負負!
相逢恨晚!!!
獨孤求敗
再三
苦口婆心留言 寫日記--甚至在自介上和小窩
告訴大家:
懂法律才能保障權益!!!
但
言者諄諄 聽者藐藐
不少人 連我的自介都不看 更遑論日記
怪誰?
有些蠢女人還很高傲 不以為然 也不看我檔案!!!
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
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不認識獨孤求敗無所謂
但請了解基本和重要的法律知識!!!
~懂法律才能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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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4-08-18 00:10
她, 39歲,新北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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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12-11 08:36
她, 50歲,桃園市,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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