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中正大學林姓教授被控不實核銷研究費,最高法院今天撤銷發回更審。彰化地檢署偵辦大學教授不實核銷經費案,今年初起訴十多名教授。
林教授被控拿公款買儀器,部分款項卻進到自己戶頭,台南高分院依貪污罪判五年。最高法院則認為,教授受國科會等單位委託、接受機關補助,就應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排除政府採購法的適用,林昭任也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不應成立貪污罪,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個人同意最高法院的決定,大學教師執行學校所指派教學、出差或指導學生等公務時,如果涉嫌將業務費放入自己戶頭,自然屬於貪污;然而,研究費是向校外機關或公司申請而來,其性質有如承攬工程。如有偷工減料或申報不實之處,只能算是詐欺,不應算為貪污。例如水電行或公司行號替公務機關維修冷氣或承攬業務時,可能也會發生報價不實與不實發票,難道水電行也會被檢察官以貪污罪起訴嗎? 大學教師只比凡人多讀幾年書,未必有高尚道德,何況道德難以量化考評。大學教師有三四萬之多,難免有百分之二三貪財,社會大眾其實不必過份重視。政客貪贓枉法者比以皆是,還請檢察官大人不必為區區幾萬元的假賬大開殺戒。只要詐欺與偽造文書最成立,足以達到殺雞儆猴的目的,何況犯案者出獄後恐無法在學術界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