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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通姦想逃脫刑責?
作者: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日期: 2014.02.15  天氣:  心情:
通姦想逃脫刑責?
--追訴權時效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第30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答案:
通姦罪的法定本刑1年(以下徒刑~含1年)
所以 追訴權時效:10年!!![:-|]
ps.
以上根據的是現行法令~
刑法有關追訴權時效規定 幾年前修訂過!!!
ex.
以前殺人罪的追訴權時效20年~修法後
也就是現行法~提高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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