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遠離癌症的十大危險因子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鼎王騙很大?變撈王?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酒駕的行政處罰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4.03.04  天氣:  心情:
酒駕的行政處罰
--酒測值過高 另有刑事責任!

酒駕~酒測值過高--每公升超過零點25毫克!!!
另有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
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
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
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答覆網友法律問題!
很多法律慨念和相關規定
以前日記都談過![:#]去看我日記吧~

酒測值過高 恐怕另有刑事責任~刑法第185之3條--公共危險罪!
[:-|]
盡量別喝酒--有礙健康
~~~喝酒不開車!!!
保護自己 避免傷害他人
也避免自己付出民刑事責任的法律代價!!!
標籤:
瀏覽次數:135    人氣指數:4535    累積鼓勵:22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遠離癌症的十大危險因子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鼎王騙很大?變撈王?
 
住戶回應
 
時間:2014-03-05 01:41
她, 62歲,高雄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03-04 10:35
他, 50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