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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認識性侵害的原因與防治及法規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10.08  天氣:  心情:
性侵害迷思與事實

事實

性侵害加害人是男性,受害人則通常是女性

性侵害得加害人男女都有,只是以男性居多,因此受害者也不全都是女性

摸一下有什麼關係 雖然觸摸身體不會受傷害,
但這表示女性的身體常常被漠視和物化,傷及女性尊嚴。

怎之再被摸一下當時沒以堅定態度拒絕,之後是否會有下一步的舉動呢?

而性侵害的事件是否因此而發生呢?

對多數的女性而言,當她們說不的時候其實是願意,何況兩相情願,怎麼會是強暴,甚至樂在其中

任何人都是獨立的個體,都有自主權,不因彼此是朋友、欽器配偶、
家人等的親密關係就漠視受害者對自己身體控制權火拒絕與他人性交的權利。

性侵害受害地點只會發生在案巷及深夜時間

發生性侵害高危險地點包括:
密閉霸下走廊、停車場、公園、灌木叢或荒野到河堤、廢棄的空屋及舊宅、無照明設備的狹向路段。

每天任何時間都有可能發生性侵害

女性藉著年輕、具有吸引力、暴露的衣著及不亞的舉止引誘男性,導致強暴,這能怪誰?

因傳統刻板印象裡,女性不可衣著暴露,出門在外不可逗留過久,尤其不可晚歸。

但隨著社會變遷,女性擁有穿衣、出入時間、場所選擇權、任何人都不能因她不幸遇害就則難或質疑她身為人的基本自由

性侵害的加害人大多都是陌生人,不可能是熟識者

發生性侵害的加害人不只是陌生人,

更有不少是熟識者,包括:鄰居、長輩、兄姐、兄姐的朋友、同學或其他認識的人

二、性侵害---加害者˙加害人的類型

1.
憤怒型:因加害者常受不公平、侮辱的對待,因此藉由暴力和言語傷害被害人並達到報復。

2.
權力型:主動機是權利與控制,性行為的目的不是傷害對方而是表達對受害者的權威和控制能力,要讓對方屈服而已。

3.性虐待狂型:具有反社會人格特質,對所有人都經常待有虐待意圖。

加害人的特性

1.兒童性侵
(1).本身是受虐兒、低自尊、情緒不穩、常不安等心理疾病
(2).對兒童和青少年施暴可從中獲得滿足
(3).再成人團體中易害羞、不安,只有在與兒童和青少年相處才能感到輕鬆愉快
(4).因好奇或性關係欠佳藉此發洩性慾
(5).把性侵轉為認同,甚至把憤怒轉移到兒童和青少年身上

2.性騷擾
(1).性歧視
(2).過度壓抑自身的情緒與感受,帶隊做折容忍度低、控制壓力情緒有困難

3.強暴
(1).對自身有負面想法、缺乏自信、感情破裂、人際不佳
(2).有受虐經驗,愛的需求未滿足,因此虐待受害者
(3).大男人獲大女人主義,對別人予取予求以滿足其權利及控制慾

加害人執行性侵害行為的循環模式

計畫性侵→開始性侵→性侵後有短暫罪惡感,告訴自己不再犯→自尊受損把他推回性侵開始的感受→再度性侵別人

三、性侵害---受害者

˙受害者身心反應

1.心理反應
(1).內心不安、情緒低落、懷疑自主權、突然有自殺念頭
(2).備言語猥褻:噁心、尷尬、侵犯的感覺
(3).被迫性交:無助、羞愧、貶抑自己
(4).被暴力強迫性交:恐懼、憤怒、自虐、退化、精神分裂

2.生理反應
(1).直腸和生殖器受損
(2).感染性疾病
(3).腸胃不適、腹痛、厭食或暴食、懷孕
(4).口腔、胸部、兩腿間出現異樣傷害

3.行為反應
(1).害怕異性或勾引異性、學業或工作退步、無法與人建立良好人際關係
(2).對他人不友善,有犯罪傾向,易染毒癮
(3).常玩弄自己或別人的生殖器、自慰
(4).過度性活動、逃家、逃學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色狼不一定只有陌生人,被害人也不是只有女生。

不管色狼是什麼身分,不要害怕,要勇於說『不』!即使是親戚或老師。


一、何為性侵害?
˙
性侵害的定義:性侵害是未經允許的性行為,是粗暴的侵害,
他代表券力與男性父權思想對性別歧視的行為,也是男性避免產生自卑的一種行為。
所以性侵害的定義為加害人以脅迫、虐待、攻擊、傷害等殘忍的手段,
妨礙受害者的性自主權,並與受害人進行性接觸,包括非身體的接觸、身體接觸自性器官的性侵犯行為,
導致被害人生理、心理、自我角色功能均受到傷害,且可能嚴重影響其對未來人生的希望。

性侵害的行為包括:非身體的接觸、身體接觸的性騷擾、性器官接觸的強暴行為。

性侵害的問題與討論



迷思1只有強暴才算性侵害然而他的事實是什麼?

迷思2只有女性才會遭受性侵然而他的事實是什麼?

迷思3加害人都是男性然而他的事實是什麼?


答案:1.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設為性侵害,

例如:展示色情圖示、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拂拭男/女身體、窺視都是算性侵害。

2.根據研究顯示,女性雖為高危險群,但男性和小男孩也無法避免遭受性侵。

3.雖然多數加害人都是男性,也有少部分的加害人是女性。

若壞人逼迫你和他發生性關係,你要怎麼辦?

舉例三項。
為何在拒絕性侵害時避免使用:現在不要,這次不要。

答案:因這樣 拒絕方式有敬請期待,下回也許可以 意思


來源:http://www.wretch.cc/blog/miyo1002/23633095


四、相關的法律依據

(一)性侵害的相關法規

民國94 年2 月5 日修正公佈施行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所稱之性

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

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因此,就《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認定之性侵害,應以《刑法》規定為憑。

《刑法》的條文規定中,以妨害性自主罪章原妨害風化罪章於民國88 年4

月增訂修正並更名為妨害性自主罪章,被視為是人權觀念的一大提昇。原章節條

文的認定認為強姦罪的被害人限於婦女,僅於猥褻罪的客體包含男女。在法條的

編章節設置,原係規定於社會法益,認為性侵害的行為人是侵害了社會的善良風

俗。然性侵害犯罪的事實,實際上傷害的不只是受害人的身體,更為受害人的心靈帶來了莫大的影響。

表一:中華民國刑法中的有關性侵害犯罪之定義及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4 年02 月02 日修正版)

第10 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

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

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第91-1 條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

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

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

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

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

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第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3 條(刪除)

第224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4-1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5 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

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

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6 條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

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226-1 條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

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1 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28 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

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

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9 條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9-1 條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

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其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條文條列如下: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2.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3.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4.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5.加強推動性侵害犯罪防治工作實施方案

6.性侵害犯罪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7.疑似性侵害案件醫療及蒐證流程

8.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聲請原則

9.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10.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11.媒體對性侵害事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

進一步分析樣態,強制性交件數最多,佔八十九件(二四.八%),

其餘是強制猥褻七十件、刑法二二七條的合意行為五十五件、偷窺或偷拍廿一件、
肢體接觸四十九件、言語或書信、網路騷擾十七件、其他行為五十八件。

校園性侵或性騷擾加害人和被害人關係,以學生對學生最多,共二八○件(七八%);
其次是老師對學生六十一件(十七%);另外還有職工對學生十件、學生對老師五件、學生對職工三件。

以強制性交最常見

另一類是《非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統計分析》,被害人和加害人有一方是學生或教職員工,另一方為校外人士。

受害人中,大專四十三人、高中職一一六人、國中二五五人、國小一五四人、特教生四十人,總計六○八人,女生占五八一人(九六%)。

非校園性侵或性騷擾樣態也以強制性交的比率最高,達五二.三%,其餘是強制猥褻廿二.
七%、合意行為一三.三%、偷窺或偷拍一.一%、肢體接觸四.七%、
言語書信網路騷擾○.五%%、其他行為五.四%。


愛的時候什麼話都說出口 那不愛時候?又是什麼難聽話罵出口!

愛情婚姻不可能一生美滿!要心理建設!如有一天不美滿要如何成熟處理?

任何事情沒有全好 所以一定要好跟不好都要心想好!防手忙腳亂!

婚前徵信讓您遠離『危險情人』與『分手暴力』!

自殺殉情、潑硫酸、情殺等『分手暴力』事件頻傳,熱戀中的男女往往忽略如何觀察自己心儀的對象是否是『危險情人』
,而一頭栽進未來可能會遭遇『分手暴力』的未知風險中。

先前白曉燕案獲判無罪的關係人張智輝女友遭其殺害事件,就是分手談判破裂慘遭情殺的典型個案,
如果能在交往中小心觀察,委婉、漸進式疏遠的分手,
應該可以避免生命遭受威脅甚至喪命的分手暴力事件。

危險情人的特質(資料提供/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甜言蜜語、容易呈現迷人與自吹自擂自大傲慢 的特質。
2.缺乏長期知交的人際關係。
3.低自尊、不關心自己的前途。
4.與家人關係多為不睦。
5.不易對他人表示關懷。
6.在校、工作期間行為紀錄不良。
7.易生氣暴力、衝動打人、與他人發生衝突欺負殘殺動物。
8.堅持伴侶凡事應順從自己的要求。
9.工作穩定度不夠。
10.有酗酒、吸毒習慣。
11.不易為自己的犯錯感到抱歉或自責。

一般熱戀交往的男女朋友即將步入結婚禮堂前,往往疏忽將來兩人世界會面臨的諸多問題,

僅會規劃拍美美的婚紗照,細心一點的會去做婚前健康檢查及婚後財務、理財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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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紀錄、抵押紀錄、學歷文憑是否屬實、日常品性及行為、
家庭成員及相處情況等提供給準新郎、新娘做為評估終身伴侶之參考資料。


到底是愛 還是性侵害 得搞清楚~


27.跑馬地警署姓陳警長欺騙女教師感情,拍裸照放上網恐嚇要脅復合被捕.

(東方日報26 ... 49.紅磡調查隊第四隊高級偵緝警員姚樹培SPC17023(43歲)收受疑犯一萬元賄款,
作為不 ... 警方已將他的手機交往鑑證科,由技術人員將刪除的照片還原。(6.5.2007明報)


可調閱通聯舉證

律師許乃丹建議,民眾若遇不明騷擾電話,可錄下對方騷擾聲音並調閱通聯證據,
檢具相關資料後向警方報案,控告對方妨害自由;若已達心生畏懼或致使煩躁、無法入眠,還可加告對方恐嚇罪。

中華電信高雄營業處服務中心主任冒勇建表示,若接獲騷擾電話,可向電信業者申請查閱通聯紀錄。

至於費用,以中華電信為例,調閱一天市話記錄要380元,行動電話記錄60元,
另外加上基本費60元,所以若申請調閱一天市話加手機的通聯記錄,共需花費500元。

如何防止電話騷擾

.接獲騷擾電話,可向中華電信申請查閱通聯記錄

.只要確認來電騷擾的電話號碼,即可向電信公司申請「來話過濾」。中華電信此項服務月費30元

.若對方經制止無效或無法得知是何人所撥打,可檢具通聯記錄向警方報案


儘早治療公主病 免被男人騙


Q:台灣不少女人有公主情結,所謂「真公主」具有怎樣的特質?

A:我認為真公主至少要有下面幾個特色:第一是不努力。
真公主應在極優渥與被寵愛的環境下長大,她含著金湯匙出生,所有東西都是天給的,這種人不可能養成努力性格。
但像蔡依林那樣努力的藝人,會自稱自己是公主,實在奇怪。
現實世界中最符合公主條件的人,應該是美國的派瑞斯?希爾頓。
不用努力就大大出名,這才是真公主的特色。

沒人生目標
公主的第二個條件就是備受保護、寵愛跟尊榮,所以根本不在乎人家對她的看法。
不過在這方面境界太高也不是好事,像派瑞絲?希爾頓那樣太不在乎,結果因酒駕被關進監獄,也不太好。

另外,真公主因為地位太高又孤獨,一定具備某種心理素質。
最具代表性的人就是瑪莉皇后,她本來是奧地利公主,後來嫁給法王路易十六。

她說過:「人民沒有麵包,就吃蛋糕嘛!」這是因為獨居深宮才不知民間疾苦。

法國大革命時,她上斷頭台時踩到劊子手,還跟對方說,
「對不起!」都要上斷頭台了,還會跟人家說對不起,這需要多高的心理素質?

這年代嚴格的階級已經消失,雖然還有公主的境界存在,但已不可能還有真正的公主。

若一個人有公主的行為,卻沒有公主的境界,只能說這人有公主病。

在維基百科裡有公主症候群的定義:

這種女性多數在家裡都被細心疼愛,以為全天下男人都會像家人一樣疼愛自己;
或自幼被少女漫畫、言情小說等重度污染而導致腦殘。

據調查發現,性喜盛裝並自我感覺良好的恐龍是公主病患中最大宗。

她們沒有人生目標,認為人生應由男人負責,

Q:台灣為何公主病盛行?

A:很多有公主病的台灣女生,開了一堆部落格炫耀自己,
放一堆眼睛大大楚楚可憐的自拍照,描述自己美化過的生活。

她們把自信建立在別人點閱的數量上,部落格不過是他們進行數位自戀的空間,
但內容也不過是炫耀自己有一支香奈兒的口紅。

每個女人心裡都有個公主,希望自己不用負任何責任,逃避現實,又不想長大。

即使在歐美國家也一樣,不過很多國外女生10幾歲就必須外出打工,很早就看到社會現實,公主病好的比較快。

但在台灣,很多女生念到研究所還住在家裡被保護,至少要到24歲上班才會夢醒痊癒。

另外,亞洲地區其實提供不少公主病的誘因,台灣男性沙文主義嚴重,
男人比較喜歡楚楚可憐的女性,不像國外男性喜歡聰明獨立的女人。

你看台灣的女神就是看起來甜美弱小的林志玲。

女人若太獨立就沒有男人接近,有些女人當然會想轉型做公主。

認不清現實

這從公主病患者的自拍照就看得出來。

他們拍攝都是固定從上往下,可以呈現眼大臉小的效果。

A片裡對女性也是從這種角度拍攝,表達的都是強勢男性疼愛弱小女性的觀點。

公主病患者認不清現實,容易被騙,若遇到壞男人,會死的很慘。

所以公主病還是要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不然過了30歲還無法認清現實,公主病大概一輩子都不會好了。

記者史倩玲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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