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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教授?回法律系重修吧!
作者: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日期: 2014.04.14  天氣:  心情:
教授?回法律系重修吧!
--姚立明少灌輸錯誤的法律知識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E] [:u] [X-)]
...
[:-x]
不曉得名嘴姚立明 法律系怎麼畢業的?德國法學博士怎麼拿得?
為了幫占據國會 破壞公物的學生辯護 姚竟然指責說:警察不需要去採集指紋和蒐證!
因為~學生都會承認他們佔據國會!!!只有被告的自白 依上開刑事訴訟法~
是會被判無罪的!!!更何況 不少被告或證人 後來都會改口供或證詞 [:E] [:u] [:-x]

也不怪姚立明(或許他只是副教授)--因為他是所謂的(幾乎每天上年代等討厭電視台)
沒有實務經驗的名嘴教授 並沒有法庭辯護或當代理人的經驗--除了當刑事被告之外!!!
而且他教得~並非文大法律系學生~而是夜間部行政管理系學生!

暴力犯罪被法辦 就說秋後算帳?[:E] [:u] [X-)]
[:E] [:u] [X-)] [:-x]
ps.
以後法官亂判 我是不是要去佔領司法院和法院 自己當法官
改判當事人勝訴?[:E] [:u] [:-x]至少~我絕對有正當性!!!哪像那些暴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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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4-04-14 13:01
他, 55歲,新北市,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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