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不良寓友【援交或詐騙集團】請打110或檢舉到以下各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mp?mp=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http://www.cib.gov.tw/index.aspx
中華民國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http://www.ey.gov.tw/iFrame.aspx?n=AECF4944E45594DD
【檢舉詐騙集團獎金】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公布日期】86.05.07 【公布機關】行政院
第3條 依本辦法給與檢舉獎金,以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受理檢舉犯罪之機關未發覺前檢舉本條例所定之罪者為限。
第4條 檢舉組織犯罪,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 檢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 檢舉參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三、 檢舉本條例第六條之資助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四、 檢舉本條例第九條之包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五十萬元。
五、 檢舉前四款案件,因其提供之證據查獲成員逾三人之犯罪組織者,每增加一人,加給獎金新台幣十萬元。但增加總額不得逾新台幣三百萬元。
檢舉同一組織犯罪,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競合之情形者,從一最高額給與獎金。
第5條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給與獎金。
第7條檢舉之組織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給與其餘部分獎金。
前項給與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第8條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法務部撥付。檢舉人亦得於法院為有罪判決後,向受理檢舉機關請求給與。
詐騙集團屬於非法組織,但一樣以組織算,
所以是有獎金的,至於獎金多寡,端視法規第4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