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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防債務人脫產
作者: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日期: 2014.04.19  天氣:  心情:
防債務人和前夫脫產
--兼論損害債權罪

很多男人離婚後 只繳了幾期贍養費或子女的扶養費
(通常都約定按月或按季分期給付)後
就開始賴皮 尤其是男方有女友或再婚後 拖延
甚至賴帳 脫產 不再給付小孩的扶養費!!!

因此 在離婚協議書簽訂或訴訟上法官調解時 最好書面約定連續兩期未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 可一次請求
最重要的 最好請男方拿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當作擔保~比較有保障--物權的擔保!
(若能離婚時就拿到全部的錢 當然最好--一勞永逸)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u][:-|]

不少債務人在官司(包括離婚等官司)敗訴後 (也有人一審敗訴後就開始脫產
所以 最好聲請假執行)面臨強制執行前 為了逃避強制執行 就會脫產
過戶或隱匿財產--假買賣真過戶等
這樣的債務人很可惡 應該受上開法律制裁!!! 不過 法院開始強制執行後 仍敢脫產
不是更無法無天 無視公權力的存在 更肆無忌憚
更可惡?更應該被起訴 甚至判刑吃牢飯嗎?[:E][:u][X-)]

但高檢署和地檢署不少恐龍檢察官 卻無視於這個道理(根本是法匠) 僅以所謂文意解釋和表面的罪刑法定主義
就認為 開時強制執行後 脫產的話 不構成上開毀損債權罪!!!
卻忘了立法目的和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 以及公平正義的考量!!!
[:E][:u][:-x]
如此 不啻鼓勵債務人 強制執行後 以後 賺錢或買房買車 都寄放在女友或別人帳戶和名下!!![:E][:u][:-x]
就可以免去刑責了!!!????[:E][: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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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4-04-23 09:34
她, 62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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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4-21 13:07
她, 62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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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4-19 17:14
她, 53歲,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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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4-19 16:02
他, 50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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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4-19 12:26
他, 50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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