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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酒駕加重刑責終於推動成功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10.12  天氣:  心情:
酒駕加重刑責 入議

更新日期:2011/10/12 00:07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為遏止酒後駕車發生,立委謝國樑等三十五人聯署擬具「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除將現行酒駕(應指酒測值○‧五五以上)行為處罰,

由一年以下提升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對酒駕致人於死者,

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項草案昨(十一)日經程序委員會排入下次院會報告事項議程。

自從發生女消防隊員賴文莉在值勤過程當中遭到酒駕民眾撞傷,

並慘遭截肢之後,包括法務部長曾勇夫與行政院長吳敦義都公開表示,

將研擬修法加重酒駕肇事刑責。

立法院國民黨團並於昨天臨時將謝國樑等聯署提案增列並排入下次院會報告事項議程。

謝國樑指出,立法院在九十六年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提高罰金至十五萬元並公布施行。

但是,九十九年取締酒駕件數依然高達十一萬五千九十三件,移送法辦五萬三千五十三件,

顯示取締件數雖然降低,但移送法辦件數卻不減反增,且酒駕近年仍高居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之首,

顯示加重罰金之處罰規定已無遏阻酒駕之效果。

謝國樑指出,現行刑法規定酒駕行為之處罰,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而致人死傷,則另依過失殺人或傷害罪處罰,可是刑度僅一年以下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顯然過輕,難收遏阻之效,

因此先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法定刑度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在涉及公共危險罪部分,考量罪刑衡平原則,謝國樑乃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以及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之處罰法定刑度,於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

增訂因酒駕行為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委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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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10-13 18:23
他, 48歲,台中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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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0-12 22:57
他, 99歲,南海諸島,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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