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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101年法字第6000003號
作者: 未婚的男人 日期: 2012.08.11  天氣:  心情:
剛剛在愛寓的鄰居家中 
聽了兩首{JS}的歌 
那位鄰居跟畫面中的歌星都好漂亮內(還有一個人更漂亮)
喂~我的色心又起了! 
其實在聽歌的當中 
無意間形成了某種的心證,即: 
法律人思想要前進;行為要保守 
也就是說:思想意念應超越框架;但行為表現必定止於法度內~不知如此解釋妥適否?敬請先進賜教
惟然{心}必須是靜與衡平 
還有一件事~獻上最高的敬意及五百次{愛的鼓勵}(ㄛ~手很痛內)給在英國倫敦的中華健將們! 
在我心目中每一位都是第一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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