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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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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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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行為規範業者類法規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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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網路的人格破壞意識性影響1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10.15 天氣:
心情:
回來無聊 想著跟朋友提起了天堂
看看天堂帳號裡還有些殘餘點數
就上去玩玩 結果就遇到無聊的玩家
看來應該是高中生吧~
大人 才沒這種心態去玩遊戲
練功爆怪練的正起勁 那一陣一陣的爆開
解掉心中好多的鬱悶 沒外掛 沒補助程式
這麼老實的手動玩個消遣遊戲
被亂打騷擾 就乾脆放著 讓我的角色死
反正 那玩家xx小雯 喜歡變紅咩
掛掉我人物之後 我說話了 那玩家要我找下達
搗亂其他玩家這指令的幕後指使者
這遊戲id名叫酷小黑的
竟然還說我是白目國中生 哇勒 我像嗎?
光這句話 就足以達到藐視且污辱我的犯行了
好好心情上去被搞到心情超毛的
上來po這篇 吐吐口水
批評一下這遊戲管理者的公平性管理疏失
也希望能有相關法令出來
反正政府缺錢做建設嗎 多力幾條法令多罰幾個 就有錢入公庫了
這也是國家營運的方式之一
遊戲公司 真的都賺太多啦~ 而且也影響不少青少年的心態發展
如果~ 大家有去網咖 有看到這號玩天堂的人物
能否通知我一下區域縣市 我想找這位朋友談一下
我要請他讓我可以偶爾上線 別被他所屬的血盟打擾的
讓我去打怪發洩 不然 累積最近的忿 我真的快咬人了
別我線上打 那個不過癮 也沒能處理好 讓我好好玩遊戲紓解壓力
大家幫幫忙囉 幫我找一下這個朋友出來吧~!!
不是很想惹事 但偏偏事就來惹我
不想辦移民 只想要回我消費與遊戲的行使權利自由
他線上嗆 沒用啊 我不上線 他能咬到我嗎?
可是 我又是那種無法去忍受這等不平鳥事的人
別犯到我 別惹到我 都好來好去 禮敬三分
惹到我起毛歹 那就很抱歉了
任何方式我都會去試著要回我的公道的
這不是小題大作 而是從小地方就該糾正起
而不是等這些人把這種遊戲心態 帶到真實社會之後
才要來頭痛收尾規範吧
光看他說話那種口氣 就不難知道這遊戲的毒
讓他倫理公德壞觀感很深重
有時候想想 現在年輕人為什麼這麼糟
線上遊戲的影響 佔了大部分
而很糟糕 我們台灣的教育局並沒去正視這個問題
應該要去規範 未滿18歲不得遊玩線上遊戲這條法令
看看線上 罵人的 騷擾人的 偷東西盜帳號的 詐騙拐錢的 也不少呢~!
而這遊戲或者是網路帳號的 被盜用帳號 藉以竊取他人物品
或者是在遊戲上 網路上侮辱他人等等都能成立告訴且判決了
那麼其他的行為 為什麼不行?
教育部 警政署都不管 放任遊戲公司丟一句 那是玩家個人行為 無法管理?
說這種話的遊戲公司 都該被行政罰錢吧~ 太過放縱了
虛擬虛擬 看看這麼多詐騙案 不也是從虛擬成真實詐騙嗎?
所以也不能說 虛擬遊戲 就不規範所有人該有的人格品德
例如 社會群合心態 人格品德
小地方就不去管理好 遊戲中 或者是網路中的
消費者該有的公平性 實在是也能以真實法令去規範勸誡
甚至是有所實際體面的刑罰出來
這樣才能讓社會問題少一點
實在是要去規範好這些網路法令了
虛擬都能成真 還有什麼是沒法令可管?
幫幫我 一起找這個玩家朋友出來吧
天堂1遊戲 伺服器:酒神 id:酷小黑
貼了些與酷小黑之間的對話截圖 在相簿
或者 會有人看不下去吧~!!
現在還會有人 都用這樣自大的心態活在網路上嗎?
我想~ 是蠻多的哦~!!
轉貼一則新聞訊息 未必網路遊戲上罵人 妨害人自由就沒事
有經提告 還是得跑警局作筆錄 上法院調解的
妨害名譽:
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等行為,侵犯他人權益,妨害他人名譽,
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這種行為以在網路上假冒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一夜情人及公布他人電話號碼的案例最多。
上網冒用他人名義張貼信件,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而散佈不實流言妨害他人名譽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
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刑法第309、310條)
網路恐嚇: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被害處理方法
由於網路犯罪具有匿名性、智慧性、普遍性、偵查困難及犯罪客體多樣化的特性,
網路科技犯罪之偵查、蒐證均需使用高科技之工具與設備,受害之後相關被害證據被害人儘量蒐集後報警處理。
線上遊戲詐騙案件:一旦發現被害,應於第一時間向所屬線上遊戲公司索取遊戲歷程報警處理,
如果被害人能迅速提供包括遊戲帳號、登入遊戲的伺服器名稱、使用人物角色ID名稱、案發當時上網時間、地點,
以依遊戲歷程所填具的被害時間、遭詐欺或竊盜的經過情形、損失的虛擬寶物名稱、數量,將有助警方迅速破案。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8.01.30 04:25 am
線上遊戲的虛擬角色也享有獨立人格權?「溫柔的石頭」與「逝水無情」兩名線上遊戲玩家在遊戲中起爭執,
「溫柔的石頭」留言辱罵「逝水無情」賤女人,「逝水無情」的本尊賴姓女子不滿而提告,
板橋地檢署昨天將「溫柔的石頭」本尊程姓男子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檢察官起訴指出,這類網路遊戲的角色均長期跟隨玩家,與一般網路上隨意可創、可刪除的代號有別,
是具有專屬性的;本案辱罵的雖是一個虛擬遊戲角色,但仍構成公然侮辱罪嫌。
這是我國司法史上的首例,引發不小討論。
依目前司法實務的見解,就本案而言,必須是不特定人知道「逝水無情」就是賴女,
侮辱「逝水無情」才會讓賴女名譽受損;但本案兩造玩家彼此不認識,其他玩家也不知道「逝水無情」的本尊身分。
檢方調查,兩人起爭執的遊戲是國內知名線上遊戲「天堂二」,玩家上線註冊取得帳號密碼後,
在遊戲伺服器內創立遊戲角色,可以自行取名、選擇職業與種族,並以「練功」等方式進行遊戲。
遊戲中,玩家之間並不知道彼此真實身分;換句話說,玩家都是以虛擬角色在遊戲中互動。
檢方調查,去年一月九日晚間,玩家程姓男子以角色名稱「溫柔的石頭」的人物進行遊戲,
與同伺服器的「逝水無情」因為練功等原因發生衝突,「溫柔的石頭」在該遊戲的官方自由討論區留言
,指「逝水無情」是「三八死女人」。
次日晚上,「溫柔的石頭」又在討論區上刊登「逝水無情妳這賤人,蠢字已不足以形容你了」等留言;
一天後再留言「真的好賤喔,我恨逝水無情,都是她那死女人,害得老子得要好好開始認真囉!」等語。
「逝水無情」的本尊賴姓女子認為「溫柔的石頭」公然侮辱她,
便將討論區的相關留言拍照後向檢方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檢方調閱相關遊戲歷程與玩家帳號資料,查出「溫柔的石頭」是程姓男子,於是傳喚程到案調查。
雖然程姓男子事後在討論區貼文向「逝水無情」道歉,但是「逝水無情」賴女仍堅持提告。
檢察官雖然認為程姓男子辱罵對象是遊戲角色,但仍構成公然侮辱罪嫌,起訴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出處: News》辱罵虛擬角色 玩家「石頭」被訴 - 網路城邦辦公室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webadmin/1580786#ixzz1arFdtWLi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
壹、法條內容: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貳、構成要件
一、 客觀構成要件:
(一) 公然: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
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
(二) 多數人: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
(三)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方構成本罪。例如在公共場所,以粗鄙言語,向特定人辱罵 。
(四) 方式不限定:公然嘲弄或謾罵他人,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更成本罪,侮辱時也不以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
(五)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六)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故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
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
判斷時應注意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與職業等等,不能一概而論。
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故與本罪行為不相當;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
(七) 加重侮辱罪:若係使用強暴手段,則即構成本條第二項加重侮辱罪。
此之強暴乃指對於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或體力,而加侮辱。
例如當眾打耳光、以污水波人等等。
二、 主觀要件
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時,並不具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且其公然侮辱行為也不損及他人之名譽,
只要行為人具有公然侮辱故意,而為本罪之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參、告訴乃論之罪
本法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刑法第三一○條毀謗罪
壹、法條內容
刑法第三一○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貳、構成要件
一、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本罪之行為乃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亦即指出摘發或宣傳轉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
(二)毀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之區分:
1、公然侮辱行為:行為人不摘示事實而公然辱罵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
2、毀謗行為: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內容,則屬毀謗行為。
例如:公然謾罵某女為娼妓,構成普通侮辱罪;惟若係意圖散佈於眾,指摘傳述某女在何處為娼之具體事實,則應負誹謗之刑責 。
(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毀謗行為可言;
否則;行為人假如針對特定事項,依其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觀之意見與評論,
縱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則仍非屬本罪之誹謗罪;
為評論內容有流於情緒性或人生攻擊之批評,而有謾罵性之言詞或用語者,則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四)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五)指摘與傳述並不以公然者為限,雖非公然而僅私相指摘,亦可能夠成本罪。
(六)使用方法不同而分
1、普通誹謗罪:以言詞或舉動為之。
2、加重誹謗罪: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為之。
理由: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所流傳之範圍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一) 本罪為危險犯而非實害犯
1、 行為人之斐損行為只須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即為已足,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因此受到毀損,則在所不問。
2、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具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
則應就被害人之個人條件及其指摘或傳述之內容,就客觀上與以認定。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
足以使被害人受到他人之輕視或恥笑,其個人人格在社會評價上將大為降低,則可視為具有毀損名譽之危險性。
(二) 行為人之毀謗行為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時,縱行為人於行為後,設法更正,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誹謗故意與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而為本罪之誹謗行為,始成立本罪。
(一)誹謗故意:行為人只要對其指責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
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責或傳述該事件之舉體內容之主觀心態,即具有毀謗故意。
至於其所指責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事實,均在所不問。
(二)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傳播於不特定之多數人,始大眾週知之不法意圖。
眾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眾所週知之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許多線上遊戲的訊息是公開的,若在公開的遊戲中或他人可以瀏覽的遊戲介面辱罵他人,
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的規定,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
而線上遊戲並未限制參加遊戲者的身分及資格,只要購買軟體或點數皆可上線觀賞及遊玩,
因此屬於公開的、他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合,不論實際看到的人數有幾人或是否為特定人,
只要是在這樣一個公共論壇發表侮辱他人的言論,就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至於何種內容的言論才符合侮辱的構成要件,
這必須由法官依當時的情形、兩人之間的關係等各種情況作認定,
因此,若是在遊戲中有遇到這樣的情況,可將頁面存檔當證據,以便將來若要提起訴訟時可當作證據。
【更多網路法律文章】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554
近日在網路遊戲的官方留言板遭到辱罵,但當初申請的帳號是用我媽的身份證字號所申請的,
但遊戲從一開始到現在都是我本人在玩的,請問這樣我可以對他提出告註嗎?
2011-08-20 10:12:11 補充
請問到時我母親需要出庭或需要什麼證明嗎?
2011-08-22 14:34:51 補充
但今天打電話去詢問律師他是說需要我母親授權才能提告,因為帳號當初是以我母親的資料申請,
那我需要什麼樣的授權文件才能讓法院或警方認定我母親已授權給我呢?
2011-08-23 16:27:21 補充
請問授權證明是要去地方法院拿嗎??真的很抱歉,問了那麼多問題...
因為這是小弟第一次有興訴的念頭若非對方做的太過份實在是沒必要這樣搞風搞雨的...
先跟您說聲謝謝!!
2011-08-25 09:09:57 補充
謝謝,我有用寫信給高雄市警局今天有回信,叫我去找他們的警官,會幫我處理^^
其實我並不是真的一定要告,但對方卻不願停止叫罵,實在是忍無可忍
若他願意停止辱罵,真的不想搞到這種地步,還是感謝您的答案給您最佳解答了!!謝謝!!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近日在網路遊戲的官方留言板遭到辱罵
該留言板若為不特定之第三人所能共聞與共見者,則構成公然之要件
留言之內容若對你有羞辱之言詞
則留言者便涉嫌刑法第309條規定之公然悔辱罪
若留言之內容有足以毀損你個人名譽之事的話
則留言者便觸犯刑法第310條規定之誹謗罪
你為保自身之權益,當然可以提告對方上述之罪行
雖然你是使用媽媽之帳號,但只要能明確分辨對方所辱罵者是你
你就可以依受害者之名義提告
同時你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向法院民事庭提出告訴,向對方請求相當金額之民事賠償
民事部分檢警是不受理民眾民事之糾紛,需另行遞狀提告
不過你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也就是在刑事法官進行審理開庭時
當庭向法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就可以了
最後要注意一點,就是對方開罵要讓不確定之第三人能清楚分辨對方是在罵你
使用外掛程式干擾遊戲系統
使用外掛程式不斷登入或進行遊戲,致破壞、灌爆遊戲主機系統,
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可以構能第三六○條所定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目的在因應駭客以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攻擊性的網路癱瘓行為,
保護電腦系統及其相關設備的正常運作,規定對於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使公眾或他人因此遭受損害者應予處罰。 第
三百六十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你還可以再參考以下之法律線上遊戲條規...
這篇 好棒~~ 值得立法單位人員參閱
邪惡的網路遊戲?
‧崔逸鴻 2005/12/09
從報章雜誌電視新聞等媒體接觸到網路遊戲的民眾,對網路遊戲最普遍的認知很可能是『網路遊戲真可怕』!
純粹就曝光率而言,近幾年來,網路遊戲可謂出盡鋒頭,但是,每隔幾天就出現一次的,大半都是一些負面新聞...
從報章雜誌電視新聞等媒體接觸到網路遊戲的民眾,對網路遊戲最普遍的認知很可能是『網路遊戲真可怕』!純粹就曝光率而言,近幾年來,網路遊戲可謂出盡鋒頭,但是,每隔幾天就出現一次的,大半都是一些負面新聞︰有時候是玩家帳號或寶物被盜、有時候聽到的是有人被其他網路遊戲玩家恐嚇、欺騙、有時候則是什麼網咖綠巨人沒日沒夜的拚命上網;就連並不直接和網路遊戲相關的網路援交或是網路詐騙,好像也有相當部份是透過網路遊戲管道進行的。看起來網路世界步步荊棘、網路遊戲更是毒蛇猛獸;難怪呼籲政府立法管制網路遊戲的呼聲時有所聞。
這麼說來,是網路遊戲教會單純的學生逞勇鬥狠?是網路遊戲造成家庭成員間缺乏溝通?是網路遊戲間接成了犯罪溫床?是網路遊戲害人深夜不回家?如果網路遊戲真的如此邪惡,我們索性不要管制,實行徹底一點,直接下令禁止人們玩網路遊戲吧。這麼一來,那些意氣用事的、拿刀互砍的、網路援交的...迷途羔羊,只要網路遊戲就此消失,這些人就會恢復本來的天性,迷途知返,讓世界上多一些安份守己的好國民囉。
不過仔細想想,事實上,要追求祥和社會、降低犯罪率,真的只要禁絕網路遊戲那麼簡單嗎?還有那些引人誤入歧途的東西也要一併處理?嗯,想到付費情色電話、惡質電話推銷、匿名騷擾電話、還有無孔不入的詐騙集團電話...以及綁票勒贖常靠電話聯繫、內線炒作常靠電話通知、八卦爆料也常藉電話傳達...看起來電話似乎還要比網路帶來更多問題,為了替社會徹底剷除禍根,那是不是也該管制或禁用電話?更何況,電話除了是犯罪者的好工具之外,如果我們拿著放大鏡檢視,它還可能造成台灣經濟沉淪?畢竟除了少部分人是真的用電話聯絡要事之外,全國民眾每天不知道浪費多少時間在電話上情話綿綿、談天說地,交換無用的垃圾訊息、沉迷在電話交談的樂趣中,嚴重影響台灣的競爭力...為了大家好,我們該把所有電話,包含固網和手機都一視同仁加以管制或廢除?!
大家都看得出來,若是這樣上綱上限到禁用電話的地步,絕對是反應過激、吹毛求疵的嚴重錯誤;電話如是,其實網路遊戲也一樣的。有人或許會抗議不該這樣評比,因為電話用戶形形色色,而我們在電視畫面上看到的網路遊戲玩家,那種連續待在網咖裡超過三天三夜以上、神情茫然中帶著興奮、眼睛裡充滿血絲,死命玩著眼前的遊戲不肯起身的模樣,怎麼看都有異於正常人。新聞媒體並沒有歧視網路遊戲,更加沒有假造新聞來騙人,但是我們怎麼看新聞都會發現網路遊戲充斥負面事件,看不到什麼正面訊息!所以我們不能因為有人濫用電話而禁用電話,但是那些和網路遊戲相關的偏差行為,就一定都是網路遊戲的錯!
不幸的是,這樣的判斷是建立在錯誤的假設上的。我們常在新聞畫面上看到的所謂網路遊戲玩家,根本就不足以代表一般的網路遊戲玩家,而是在統計學上嚴重偏離標準值的特殊人物,與絕大部份打寶練功炫耀的網路玩家差異甚大。事實上,綠巨人類型的顧客根本就是網咖業者覺得頭痛的麻煩人物,但是因為他們形象鮮明、因為媒體記者不瞭解網路遊戲、再加上媒體報導難免聳動,這樣的人物形象,竟然成了大眾心目中的典型網路遊戲玩家;不了解網路遊戲生態的人,因此認定網路遊戲族群是高危險群,看起來就好似非常合情合理了。古人有言,君子不立危牆之下,大家對網路遊戲這玩意還是不沾為妙。
追源溯本,一件科技發明之前,沒有人可以利用這項科技來犯罪,所以藉此科技來做壞事的人數一定是零;等到新科技出現之後,有人動起歪腦筋來了,使用這項科技的犯罪人數當然是「向上成長」,這樣會很奇怪嗎?如果日本今天藉由網路來犯罪的總人數,比韓國多上兩倍,於是有人說日本的網路犯罪率比韓國多兩倍,我們當然會覺得不合理,因為日本的人口比韓國多,犯罪率數據要配合人口比例相應調整,所得的新數據才會具有意義。同樣的道理,今天台灣每天有數百萬名玩家上網,每天都有千萬上億次以上的訊息事件在交流中,其中偶爾發生幾起不幸的事件,我們卻覺得網路活動好可怕,一點都不考慮那些安全順利的網路行為比重有多麼大,那豈不是更加不合情理?
長久以來,新科技新事物本來就容易讓人們帶著防衛性的懷疑眼光去度量,這樣的預設立場極為常見。網路遊戲容易被視為洪水猛獸,就因為大家帶著有色眼光來看網路遊戲。我們應該正視的事實是:網路遊戲是一種新興事物;你可以喜歡它,也可以憎惡它;但無論如何都不該因此漠視它的優點、放大它的缺點。
其實,只要使用不當(例如過量使用),任何行為都可以是有害的!喝水有益健康,運動調濟身心,但試試看一口氣喝下十公升飲水,或是半天內做完十項運動外加馬拉松,這樣會不出事嗎?沉迷網路遊戲就是過量使用網路遊戲的偏差行為,但並不是網路遊戲把一個正常人變成社會邊緣人,而是使用者本身不懂節制自己的欲望所造成的。真正的根源多半來自於問題家庭或是問題人格,體現偏差行為的工具是無罪的,禁制了這樣工具,邊緣人會換另一樣工具;所以禁制工具不但於事無補,而且對正常使用工具者極度不公平。回到先前的案例,要幫助被虛擬的遊戲世界主宰的網咖綠巨人;方法不在於禁絕網路遊戲,而在於了解他滯留網咖不歸的原因、協助他調整心態、恢復正常作息、早點回家。
想想看,為什麼一般家長不會因為有新聞報導有兒童整天盯在電視機前看電視成癮就要求電視台停播、有人被手機簡訊詐財就要求政府關閉手機系統商、有未成年人無照駕車就要求汽車製造廠商研發未成年者無法駕車的監控系統...但是卻會看到網路遊戲負面新聞就有人要求管制或禁止網路遊戲?因為電視、手機、汽車...是大部份人熟悉、理解的事物,知道如何評估好處、壞處,權衡輕重。又譬如同樣是遊戲,為網路遊戲擔憂的父母不會害怕家裡的孩子玩紙上大富翁遊戲,並因此打壓文具店不准出售;因為那不是新鮮事,父母親了解孩子們不會一直日以繼夜地玩,就算剛開始玩時可能會玩到廢寢忘食,但等到熱潮一過,只怕會被閒置一旁招灰塵呢!更何況你心裡有數,知道怎樣遏止孩子在興頭上玩到廢寢忘食;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一切都在掌握中!
所以問題的癥結其實在於藉由了解來化解無謂的恐懼;懂得網路生態的家長知道網路世界一如現實世界,有光明面也有黑暗面,可以好好溝通傳授觀念,讓子女學會判斷;或者也可以約法三章,訂定自家的網路使用公約,至不濟還可以採用家庭網路警察政策,自行列管子女的每天上線時間、內容,防止偏差行為產生。恐懼網路最深的家長通常就對網路最無知的那群,因為不懂,所以不安,乾脆不分青紅皂白全面封鎖、高壓管理。可惜現實世界不可能因為主觀願望而回到沒有電腦與網路之前的狀況。
「回到過去」一向都行不通,因為新事物若是不夠實用、不夠迷人,不管政府用什麼政策鼓勵也沒辦法推行;相對的,具備足夠吸引力的創新和改變,也沒辦法靠法規擋住大家嘗鮮使用的趨勢。當然,這並不代表政府應該對所有新事物、新技術放任不管,如何經由逐步了解新事物的優點和缺點,制定真正有用的規範或法案,這樣的政策才有意義。
可惜揆諸現實,國內的立法環境比較缺乏前瞻性,常是屬於『民之所欲常在我心』的被動型『回應式』立法;在新興產業發生爭議、鬧上新聞版面時,立法機構才會受到壓力去制定或修正法規。因此我們現在看到網路遊戲相關法規目前的方向都在於要『有』法可管,讓抗議的人變少;至於這是不是『實用』的、有效管理的法規反倒不是重點。正因為出發點在敉平眾人的恐懼和非議,法規訂定的準繩就取決於參與討論的人相信什麼、害怕什麼,如果這些人對網路遊戲的印象有所偏差或扭曲,未來法規的走向就可想而知了。
最後提出一個可能令你感到意外的消息:根據統計,自從網路遊戲發明以來,美國的犯罪率年年降低!而且降低幅度驚人!這和大多數人的直覺是有很大差異的。對於不確定的事,我們需要的是證據與了解,直接「相信」網路遊戲是邪惡的,那是宗教思考法,在訂定影響眾人的法案時是極為不適合的。(相關消息來源:http://www.pcgamer.com/)
科技為人所用,沒有正邪之分,就如同腳踏車當年剛發明時,騎腳踏車是被視為褻瀆上帝賦予人們走路權利的不道德行為,騎乘腳踏車是件要被大家丟石頭的罪行。現在看來固然可笑,但誰知道在錯誤觀念的喧染下,具有意識形態的立法者會帶領我們走向那裡?我們什麼時候才會放下這種以器械來分辨好壞善惡的古老思想呢?
全文網址: 邪惡的網路遊戲? | 遊戲紀元 | 數位內容 | udn數位資訊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MAIN_ID=313&f_SUB_ID=2919&f_ART_ID=89440#ixzz1arJMNu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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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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