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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4.05.03  天氣:  心情:
法律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
--正確的消滅時效觀念

"如果債權憑証每5年要換發一次,如果未換,
是不是還有效呢?"

民法第137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
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x][:#][:-|]
誰告訴妳 要五年換一次?[X-)]
首先 如上開民法所規定 要看原來的法律關係 它的債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幾年
若超過五年 那就依原來較長的消滅時效計算!!!
民法~最長的消滅時效是十五年!!!
所以 債權憑證的消滅時效 不一定只有五年 也就是不一定要五年向民事執行處換一次!!!

請求權的時效若消滅 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也就是向你嗆聲:
老子 錢可以不用還妳了啦!!![:E][:u][(-|]
[:E][:u][)-D]
我國民法的消滅時效制度 採取的是抗辯權產生主義 而非債權(當然)消滅主義!!!
因此 若時效過了 但債務人仍舊傻傻地還妳錢 妳還是有受領的權源 不會構成民法的不當得利!!!
[:E][:u][:-x]
懂法律 可以保障權益唷!!!
--獨孤求敗教你正確的法律知識!!![:E][:u][:-|]
By the way,債權金額多少?
ps.
欠錢要還~本是天經地義啦!債務人~也請大家 還是別賴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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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5-05 07:25
她, 62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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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5-05 07:24
她, 62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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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5-03 21:23
她, 53歲,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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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5-03 15:00
她, 53歲,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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