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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新婚就搞小王?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離婚也是為了追求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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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幫小王說句話!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4.06.08  天氣:  心情:
幫小王說句話!
--小王恐怕仍有民事責任!

這幾天鬧得沸沸揚揚的 驚世駭俗~新婚12天就搞小王的肥皂劇!!!女主角喜歡出名?
幫她宣傳一下[:E] [:u] [:-|]叫做彎彎的?某私立高職畢業 據說擅長畫line等插圖
(她素顏照和結婚的濃妝豔抹照 在獨孤求敗看來 簡直就相差十萬八千里???[:-|][8-}][:o?])感覺~差很大!!!

她搞小王~事涉私德 與公共利益無關 我不予置評(No comment)更不會做道德的批判和褒貶
也不認為她~需要向大眾道歉(我們不是受害者 只是在看一齣戲[:E][:u][)-D][X-)])
(法律~本來就是道德的最低底線!!!結婚~也無法保障當事人的愛情和幸福!!)
而且她不是公務員 也不是領國家公帑的公職人員或政務官
任何大眾 應該也沒有譴責和大加撻伐或置喙的餘地!!![:E][:u][X-)][:-|]

感情的事很複雜 有時~愛上一個人 很難自拔 不容易走出情傷的陰霾!!!
男主角在感情上可能嚴重受創~內心不平 是另類的受害者--因身邊的親密女友 竟然
和其他男人結婚 而他從媒體才得知(或許和劈腿的男人一樣 劈腿女主角信誓旦旦說他會離開另一半?)
[:-x] [:((] [X-(]
小王 在感情層面 或許值得同情 不過就算沒有被捉姦在床
依法論法 恐怕還是要負起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真正的受害者~遭劈腿的新婚柯姓老公 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
以有同條第一項以外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為由 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並要求精神賠償!!!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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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新婚就搞小王?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離婚也是為了追求幸福!
 
住戶回應
 
時間:2014-07-01 21:57
他, 52歲,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06-09 01:16
他, 57歲,新竹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06-08 23:15
她, 98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06-08 19:46
清官難判家務事
道德上 結婚就應該遵重另一伴的感受
 
時間:2014-06-08 10:43
他, 50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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