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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情寬恕說與法律說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10.31 天氣:
心情:
我家獅子 正在積極處裡他的990萬債務中
而我呢~ 忙暈了 也沒啥時間陪他管他
還是那招老梗 把外套遺忘在我這
呵呵~~ 傳了簡訊跟他說外套沒拿去穿 天漸冷了
回了我 先放在我這
現在他的勇氣比以前多了
以前都不敢說 現在都敢說出口了
這男人 正在做的改變看得到
看他外套 破了好幾個地方的內裡
看不過去的我 又耍雞婆了
幫他縫好了 看著自己的雙手
針線 工具 還是筆墨 對我都不是難題
這是喜歡多方學習的好處
下面說的 不是我在嚇人
而是真實的法定程序的真實過程
不信的人 可以去問問法庭或者是檢察署相關人員
人要說~ 就要說真話 經得起查證的真話
妳不先有動作 而我呢~ 要對我自己說過的話負責
我曾說過 他若再騙下一個 我便是去舉發的那個人
像這類網路詐欺或者是恐嚇案件 是屬公訴罪
起訴的權責 是落在檢察官身上
一經偵辦 若是在網站
有跟嫌犯互動過的所有對象與資訊 信息 通聯記錄等等
都會被檢察官一一偵查傳訊 而在偵查作假口訊
也是會被檢察官依偽證罪起訴
這再偵查庭 檢察官一開始就會要到庭的人簽名
並且宣誓其時間所做的口訊是屬實
若非屬實 則會被依偽證罪起訴
所以~ 每一件網路詐欺 一開始由檢察官追查 就像滾雪球般的
出現越來越多的受害人出來作證 注意看 受害人是證人
起訴的權責 不是在受害人身上 而是檢察官
有時候 法律程序 要加減懂一下 才能自保 而不被拖累
不出面舉發罪行(注意看是舉發而不是提訴)
在日後 遭到檢察官傳訊 才要為自己辯白時 會很困難
法官有權利不採信供詞 因在對話中已顯示知情犯行
但未對他人有所提醒警示 等於認同且參與犯行
所以 要小心別成為受害人之時
還要去背負被庭上質疑為共犯
對話如何 要有所先行動作=>舉發
先有這動作才能撇開被質疑為共犯之說
像我 為什麼要一直在日記上提醒
所有接近他的人 要小心別受騙
為什麼敢坦承所有被騙經過
是有原因的~!!
不要人的想法天真 就以為法律也如想像中的天真簡單
傷腦筋~ 也許 我想述說卻無法形容的文字
只有當人 自己吃到虧 或者是應驗到我上述狀況的時候
才能理解我所說的吧~!!
有時候認為是寬恕 卻會是害死自己的最後那一根稻草
像這種騙子 別縱容 別忘記因果相應的真理
我會完整紕漏過程 正是不想跟這些因果
在以後或者是來世還有所牽連
且 請看我上一個登載判決文的日記
我也是證人出庭應訊 起訴的權責 是檢察官
所以 那天出庭 我有證人的車馬費可拿
晚知道 有時還不如早知道
評估一下後果 也許 會得到了得請律師為自己辯解的結果
如果先舉發 妳不用請律師
有檢察官了 就不必花律師費為自己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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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01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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