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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恭喜馬志玲夫婦!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4.07.01  天氣:  心情:
恭喜元大馬志玲夫婦準備吃牢飯!
--貪官判刑確定後 不必吃牢飯?

恭喜元大金控奸商~馬志玲夫婦 坑殺百姓股民 違反證交法~昨天經最高法院刑事庭
駁回上訴--三審判刑定讞~準備吃牢飯!!!!

一般貪官或大奸商遭重罪--觸犯貪汙治罪條例或證券交易法 判刑確定後
(已不得上訴 通常救濟程序結束) 不必吃牢飯的
絕無僅有 可謂鳳毛麟角 萬中選一!!!

其中 就屬貪腐 暴力 沒是非的爛黨~民進黨新潮流大老洪奇昌和吳乃仁最特別
還能經再審程序 逃過重刑(或許是因為靠加分 才考上學士後醫學系的台南市長賴清德
--沒是非 黨同伐異 透過媒體 大張旗鼓 挺自家同志 判刑定讞的貪腐犯行~
公開力挺 干預司法???[:E] [:u] [X-)] [:-|] [X(])的法律制裁!!

[:E][:u][X-)]啟動再審程序 改判的合議庭三位法官 有無遭施壓等問題或收賄?[:E][:u][X-)]
哪天 獨孤求敗想不開 想要當無恥政客時 就準備告那些合議庭的法官~
以及曾經判貪汙扁無罪 判決遭高院撤銷的周占春等法官 刑法的枉法裁判罪!!!
把法官~告上法庭!!![:E][:u][X-)][)-D]

平時吃香喝辣 作威作福 還作奸犯科~等到要吃牢飯
就裝傻?裝病?裝白癡?學貪汙扁珍???[:E][:u][X-)][:-|][(-|][)-D]想免除牢獄之災???
ps.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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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4-07-12 20:29
她, 61歲,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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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7-02 11:05
他, 50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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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7-0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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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7-02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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