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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命 奸商與檢察官
作者: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日期: 2014.08.03  天氣:  心情:
人命 奸商與檢察官
--高雄地檢署是最爛的檢察署之一

法律明文規定的負責人 可以不必負責???
--爛透了的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尤其是承辦檢察官

公司法第8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
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
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
[:E][:u][:-|]
不管依上開公司法或民法的規定 公司的董事長(董事長乃董事之一 對外代表公司)乃公司的負責人!!!

台灣不少奸商 功利主義 金錢掛帥 利令智昏 為了降低成本 增加利潤 不顧公安 不惜汙染土地
~例如 之前的日月光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上櫃的大公司 董事長~張虔生 長期排放有毒廢棄物 汙染高雄
以及 此次造成0731高雄丙烯洩漏大氣爆 釀成幾十條人命 幾百人受傷的公司(李長榮化工目前嫌疑最大)

高雄地檢署 之前偵辦日月光排放有毒廢棄物的案件 竟然沒有依法起訴負責人~董事長張虔生
只起訴廠長等主管 明顯違法失職!!!
爛透了的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尤其是承辦檢察官!!![X(]不敢辦大奸商?只敢辦小奸商 收押小主管???
奸商之所以敢肆無忌憚 不顧人命 領人民公帑 卻為虎作倀的承辦檢察官 絕對責無旁貸 應該予以撻伐!!!
[X(][X(][X(][X(][X(][X(][X(]
ps.
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u][:-|]安全第一~生命誠可貴!!!要求民事賠償~別忘了在請求權時效內請求!!!
陳菊?別只會撒錢花公帑 辦活動作秀打廣告!!!這次 可別急著卸責唷!!!???[:E][: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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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4-08-04 21:42
她, 67歲,新北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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