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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原告要負所有舉證責任?
作者: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日期: 2014.08.13  天氣:  心情:
原告要負所有舉證責任?
--民事官司 原告~並非要負所有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345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
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
[:E][:u][:-|]
合夥契約 執行合夥事務的被告 主張合夥事業虧損 應負擔合夥事業確實虧損的舉證責任
~提出所有的單據 帳簿 表冊 發票(包括影本)和收支明細表等 證明合夥事業確實虧損!!!

原告若證明被告所提出之收支明細表等資料 記載不實 互相矛盾 虧損不實 近200萬元的裝潢費不實
公私不分 上下其手等等
以及被告給國稅局的報稅資料 亂報一通 遭稅捐機關裁處罰緩
並證明被告連續兌現24期紅利支票 每個月6萬元給原告 表示合夥事業確實有盈餘
還有 被告反告原告(履行契約 討回紅利支票的官司) 早已遭民事庭駁回的第一 第二審
和再審等民事確定判決
那麼 原告的舉證責任應屬完備 且充分!!!

實際盈餘多少?原告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77但書等規定 無法 也不必負舉證責任!!!
至於 應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每個月多少錢 乃憲法賦予法官的裁量權 只要在原告起訴聲明的範圍內
(不違反處分權主義~超過或等於6萬元) 原則上 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審判長不爽你原告當事人 當庭不賣面子給他 拒絕和被告商談是否有和解的可能
因而 全部駁回原告(上訴人)之訴 怎麼辦???
去告法官刑法的枉法裁判罪 以及到監察院檢舉承辦法官 先追究法官的刑事和行政責任!!!
[:E][:u][:-|]
今天中午 眼鏡行老闆打電話來~纏訟5年多的官司![:-|][:E][:u][8-}]
What can I say???[:E][:u][:-x]Justice delayed,justice denied???[:E][:u][X-)]
ps.
職棒球星陳致遠和張誌家 第二審改輕判 確定!!![:E][:u][:-|]
好笑?沒看到判決書 也不了解詳情!!!No comment!!!

隨機殺人魔鄭捷?小學時發生甚麼事?無關宏旨 速審速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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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8-18 14:01
他, 50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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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8-16 20:02
她, 42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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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8-16 13:22
他, 50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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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8-13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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