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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4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人的真心誠意 值幾兩幾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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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追債工作程序存檔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11.25  天氣:  心情:



PO上來 讓大家加減學學 一些法律常識

當追討債務之時 請先搞好法律認定的債權

依法律程序去走完每一步

如果債權人是在台北 就是在台北申請

如果是台南高雄 那麼就是台南高雄

依債務人所在處做為聲請

而一張支付命令 是只針對一個債務人

如有多個債務人 則須分為多張聲請 獨戶獨張

最近很忙 會南北都跑

但不是去玩 是去探監視班 去處理事情 協調談判

我不是只有這些事在忙而已

這些都還算小筆債款

我就說嘛 一碰到邊 雙腳就又開始在污泥池裡踢浪花了


唉~ 被搞到頭暈

又得拾回熟捻這些追債知識了

阿不就還好 有學過用過的 都還記在腦袋

幫個人 幫到自己全身臭 真是夠了

朋友少掉好幾個 還得被逼 香蕉個芭樂

這些工時程序 有幾個債權人要付我費用?

坐著涼涼的收利息 就慢個幾天

我做白工 還要被吵的要死

如果我一丟 都不管 還會吵嗎?

能否讓我安靜的處理這些事呢?

不然你們行 自己來搞這些吧

針對票主就好

不然來啦 連票主最新的住址我都知道了

要不是自己先去追討看看?


延遲都不是我的問題 是我太過雞婆

是我那朋友太會失誤了

更重要的就是開票的人過失最大

追討債款合法性程序總是要先出來吧~!!

這樣才能後續的追討程序

你們是能懂多少呢?

不要再煩我了 可以嗎?

我已經夠煩了 讓我專注點好嗎?




說真的啦~ 脫產這招 早就被破掉了

可惜還是有很多傻子在用這招

不先有法律程序的債權出現 就莽撞去追討

只是會更陷入被債務人有可藉機提告的醜境

最常遇到的是 侵入民宅 侵占 或恐嚇等等

先法 後兵去搬 這才是追債無後事的高招


關於惡劣追討方式 其實是有很多種

而且一定加減都有錢追回來

但盡量 別用那種方式

因為 是很失德的方式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
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白米壹佰公斤)
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
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購買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 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 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 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 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注意:如果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附註: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支票被跳票,該如何依法討債?

支票遭退票,對方又避不見面不願付款時,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命令債務人應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向債權人清償其債務。

而債務人則可於接到該命令後,二十天的不變期間內,向此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

如債務人未在20天的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則此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法律效力,

此時,債權人就可以確定的支付命令做為強制執行的名義,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而獲得債務的清償。

婚後將財產過給親人(如老婆)者,如係無償之贈與,且贈與後使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贈與,再對其強制執行;

如係有償之讓與(例如買賣),則尚必須證明該法律行為(買賣)雙方均為惡意,始得聲請法院撤銷該法律行為。

支付命令裁判

費需新臺幣四十五元,本票裁定裁判費至多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兩者皆經濟實惠,但尚須繳一些郵票給法院用。
民事官司裁判費為訴訟標的金額的百分之一,
強制執行費用為強制執行標的金額的千分之七,一樣須繳郵票。

票據假處分
(1)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處分程序,

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占有票據的人向付款行社提示請求付款,經通知關係行社後,

該項票據為執票人提示付現,或存入付款行社聯行轉帳,

經查證係被禁止提示之人提示,或提經交換因無法查證是否為被禁止提示之人提示時,各該付款行社,

應以『99經法院依假處分裁定禁止提示付款』理由辦理退票。

同時並在該項票據正面加蓋『禁止OOO提示付款』戳記,連同上述退票理由單;一併退由提出交換行社交還執票人。

不得以票據債務人自己與發票人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例如:甲簽發付款人為乙之支票給丙,後經乙承兌,於執票人丙向乙請求付款時,

票據債務人乙不得以自己與甲之間的資金關係有問題等事由為抗辯。

‧二.不得以票據債務人自己與執票人前手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例如:甲向乙購車而簽發本票給乙,乙將本票轉讓給丙,

後因乙未履約交車,甲解除買賣契約,為保護善意第三人及維護票據流通性,

債務人甲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乙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丙。

要有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才能向國稅局請求對(方)財產清單.


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10 條 票據權利人就到期日前之票據為止付通知時,付款行庫應先予登記,俟

到期日後,再依規定辦理。但票據權利人仍應依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

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屆至前為止付之通知者,亦同。

第 13 條通知止付人雖曾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占有票據

之人或通知止付人提出該公示催告之聲請被駁回或撤回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

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之證明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該止付之票據恢復付款。

第 14 條 業經通知止付之票據,票據權利人如聲請票據金額之支付,應俟法院除

權判決後,具據憑以辦理,但在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而票據業經到期者,得提供確實

擔保予以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付款行庫對前項但書之

聲請應即查明,對聲請時存款不足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金額之票據,應先於其存款或

允許墊借之額度內予以付款,其後如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時,仍應就原止付票據金額限

度內,繼續予以付款。

支票遭退票,對方又不願付款時,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命令債務人應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天內,向債權人清償其債務。

而債務人則可於接到該命令後,二十天的不變期間內,向此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

如債務人未在二十天的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則此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法律效力,

此時,債權人就可以確定的支付命令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請求付款.


對方脫產,導致我無法行使假扣押

問題:
我未婚生子,93年7月我請求對方強認領以及撫養費,
9月對方脫產他把土地財產過戶假買賣給媽媽的妹妹以及抵押權給姑姑,導致我假扣押無法行使。

請問我要怎麼跟他打脫產的官司?

回答:
要先告假買賣之偽造文書,對方要證明資金流向,此方面檢方會查。
然後再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代位請求移轉登記,並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

支票跳票索賠的方式

在美國使用支票及信用卡的機會很多,使用的優缺點也都有。

有些人認為使用信用卡買商品,或消費多一層保障,銀行可對商品提供多一層保障,
或旅行時自動幫使用者買相當金額的人壽險(有些是25萬元美元、有些是50萬美元、甚至是100萬美元以上);
但缺點則是有被不肖商人盜用的機會,雖有時可向銀行要求止付等,麻煩總是免不了。

在美國另外大部份人使用付款的方式則是使用支票。

到底別人使用支票時,商家該如何處理支票?支票退票時又該如何處理效果能好些?

一般來說,很多商家會加入支票保險的服務,祇要收到顧客的支票,
抄下他名字、出生年月日及有效駕照號碼,馬上提供給承保的公司,
拿到承保公司的確認後,該張支票若跳票,則由承保公司負責賠償,祇要固定付保險費,
像這樣算是相當有效的降低風險的方式。

但是也有許多時候雖然我們抄了上述支票開票人的資料,但我們收取的支票卻並未被承保公司接受,
或是一般人根本沒考慮過支票保險的服務時該怎樣作?

可供參考的處理方式大約有下列三種:
一、交給律師或催帳公司處理

有些支票退票自己處理,若有效時當然自己處理,較省錢、省時。

但在外州的支票或中間較複雜,或金額較大時,可能找律師或催收帳款公司處理較有把握,
有可能按小時收費,但大部份情況則是由收回的金額分成給付此專業服務。
二、地檢處可處理部份符合條件的退票服務

一般付款買賣或服務的支票因存款不足、停止支付或帳戶關閉的情況時,
可將此支票交給地檢處支票跳票索賠辦公室處理 (Bad Check Restitution Program),

有幾樣地方須要注意的:

要求對方付款的信或電話,最好給對方10天時間付款。
附上支票正本、退票通知書等。
填寫索款的表格。
支票須為即期支票,若為遠期支票法律上視為信用延伸則地檢處不受理。
支票若為分期付款的支票,地檢處亦不受理。
距交易日不超過120天為限。
外州支票、政府支票、薪水支票、房租支票、偷竊及偽造的支票是不會受理的。
三、經由小額法庭處理

小額法庭處理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若支票面額未超過5,000元法庭當然可以處理,
而且算是相當有效率的方式,惟一須留意的是有一年5,000元起訴的限制就是了。

一般支票若要用詐欺來告對方是相當不容易成立的,除了須要證明他開立支票時
,銀行戶頭存款不足於支票面額,或銀行戶頭已關閉,或故意止付支票,
而且必須證明開票人有欺騙的故意(Intent),這情況在法律上成立的機會不大;
尤其是在美國刑事是採公訴制度,檢察官要起訴才有審理的機會,而一般檢察官對單純的支票跳票是不大願意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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