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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繼承權和拋棄繼承
作者: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日期: 2014.09.10  天氣:  心情:
繼承權和拋棄繼承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夫妻離婚時~財產必須清算 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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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4-09-11 08:33
他, 50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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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9-10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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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9-10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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