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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1933 刑法詐欺罪(一)
作者: 守護天使微風〥最愛老婆心 日期: 2014.02.14  天氣:  心情:





刑法就是在對付犯罪不肯悔悟的人 適時和律師檢察官
 
討論變更起訴法條 才能真正懲戒


刑法詐欺罪最重可判
何謂累犯?如何處罰?
所謂累犯是犯罪人於犯罪裁判確定,受一定刑罰之執行後,更犯一定之罪。有關累犯之規定,依94年02月02日修正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故對於累犯的處斷,乃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二分之一是最高限度,究應加重多少,由法官酌情決定之。惟累犯之再次犯罪,並非限於必須與前次犯罪為相同之罪名(例如:前犯竊盜罪,執行完畢後,再犯竊盜罪),只要前犯罪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罪名為何,均可構成累犯。被告若為累犯,則其要享受易科罰金、緩刑之寬典,均極為不易,且假釋之條件亦較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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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在刑法一罪一罰新制下,最重可判到30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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