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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員工必看!我的老闆違法了嗎?
作者: 專情文少爺 日期: 2011.12.08  天氣:  心情:
Yahoo!奇摩「網友微革命」工作怪規定大調查顯示,「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限制午餐和上廁所時間」、「動不動扣薪水」、「禁止請假」,是台灣最扯的工作怪規定!但你真的搞得清楚到底哪些規定違法?自己有哪些權益可以伸張嗎?針對網友的疑問,Yahoo!奇摩「網友微革命」邀請台北市勞工局和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為我們詳細解答。請大家不要再悶頭苦做了,先趕快了解一下自己的勞工權益吧!


工作怪規定TOP1: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專家解答>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一般雇傭關係很少責任制,勞基法規定,正常工時一天8小時、雙週84小時,超過就要算加班費,且不能以其他「津貼」取代給加班費。

台北市勞工局怎麼說:勞工一天的正常工時加上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6小時,同時,雇主也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工作怪規定TOP2:限制午餐和上廁所時間或次數
<專家解答>

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限制上廁所次數,屬於公司內部規範,勞基法未明確規定,但對於人格權的不當要求,勞工可以拒絕。

台北市勞工局怎麼說:關於午餐用餐時間長度,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但如果公司是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需求,雇主可以在工作時間內調配休息時間。公司工作規則及內部規範,除了符合勞基法之外,也應該兼顧員工的人性尊嚴。


工作怪規定TOP3:只要違反公司規定,或是遲到休假,動不動就扣薪
<專家解答>

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只要有勞工有上班,提供勞動給公司,雖然遲到或未打卡的情況可以懲戒,但不能不給薪水。懲戒性扣錢應要有契約約定,且要符合「比例原則」。

台北市勞工局怎麼說:舉例來說,「時薪100元,遲到30分鐘,按比例即50元,雇主可於當月薪資扣除50元作為遲到扣款。」若有溢扣工資之情事則雇主已涉嫌違反勞基法「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工作怪規定TOP4:禁止請假、請假條件嚴苛,或找不到代理人不能請
<專家解答>
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婚假、喪假、公傷假都是勞工法定權利,不能要求員工找到代理人才能請假,否則違反勞基法。

台北市勞工局怎麼說: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請假,是勞工法定權利。但勞工請假時,應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雇主說明請假理由和請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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