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無給職公職人員:
(一)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依地
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規定,以公務人
員相當職級計算其投保金額。
(二)村(里)長及鄰長,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十二級申報。
二、 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
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
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
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三、 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
者或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
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
額。
四、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
五、 參加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由船長公會投保者,除自行舉證申報投保金額者
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
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鄰長,指第四條第三項所定無職業,並準用公職人員規定
參加本保險之鄰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