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女友逾百萬 男判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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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姓男子向女友誆稱與公司有訴訟,須繳付法院擔保金,向女友詐得新台幣150萬元。高院依詐欺取財等罪判處葉男3年6月徒刑。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葉姓男子於民國100年9月間,以假名在交友網站認識劉姓女子後,兩人進而交往。
葉男自稱是建設公司監工,月薪10萬元、年薪約150萬元,離職後要向公司訴請遣散費,須繳付法院擔保金150萬元,待判決確定後即可還錢;劉女因此受騙上當,陸續交付現金。
葉男被控為拖延還款,以假名簽發本票及借據給劉女;直到隔年葉男向劉女坦承真實姓名,再以真名簽發本票及借據後,劉女才得知受騙,提告處理。
葉男於法院一審時說,他與劉女是男女朋友,因收入不穩定,因此兩人平日花費、旅遊消費等多由劉女支出,他並未向對方陳稱要支付擔保金而借款150萬元。
法院一審不採信葉男說詞,依詐欺取財罪判處10月徒刑、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3年2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葉男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葉男向劉女告知不實月薪10萬元、年薪約150萬元等,虛構自己跟公司有遣散費訴訟須繳付擔保金,待判決確定後可還錢,讓劉女錯估其經濟能力與還款能力,而交付款項,已構成詐術,因此駁回上訴。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