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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定追債程序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12.17  天氣:  心情:




債權憑證收到了,要怎麼拿錢回來??

1.債務人為公司行號(有限公司),現在有營業(例如房屋仲介公司),
但是在法院中查不到公司或負責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請問現在要如何處理?
2.是否可以查封目前公司或負責人的存摺?要怎麼處理呢?步驟如何?
3.若要查封該公司的生財器具要如何辦理?步驟為何?
4.是否知道如要將債權憑證賣斷可以賣給哪些公司?


回答範例:

一、清查財產:
憑假扣押裁定、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本票裁定〈不需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和解筆錄、
鄉鎮公所調解筆錄可至國稅局清查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清查單一債務人財產與所得資料各為TWD500元〈持拍賣抵押物裁定不可清查〉,
所需檢附資料如下〈皆須具結〉:

(1)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申請書一份:要總處用印才可。
(2)銀行營業執照影本一份。
(3)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一份。
(4)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5)委託書正本一份:由董事長授權。
(6)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7)執行名義影本一份(蓋與正本相符並蓋被委託人章):另需攜帶正本核驗。

亦可以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
狀請法院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所得、勞保資料(執行薪資)、郵局存款、股票集保帳戶。
(財產、所得查詢費用每戶1,000元,勞保、存款、集保免費)

二、公司之存款可利用國稅局之報稅之料中看到該公司銀行之,再以此具狀向第三人執行債務人之存款。
因債務人是公司所以你不能執行負責人之財產,除非債權憑證上負責人也是債務人。

三、公司生財器具屬動產原則上,債務人所有的財產都可作為執行標的,

但在動產中,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條規定如下之標的不得執行:

1、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2個月內生活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2、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是否為生活所需,應依當時一般人之生活水準以及債務人之生活狀況,就具體情形認定之。

3、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所謂職業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係指缺少此等物品及無從為業者而言,
非謂有關職業之一切器具、物品一概不得查封。(75年台抗字164號裁判參照)

4、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表彰榮譽之物品。

5、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6、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獲者。

7、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8、附於建築物或其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
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四、債權憑證要注意是否過期,如果執行字號是「促字」債權憑證有效期限是五年,
如果是「票字」有效期限是三年,注意於到其前具狀換發債證。

一般我會更換債證前會再次清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如果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所得,則以債證再次具狀執行。

至於一般債證可以賣斷給資產管理公司,
但是成數很低,倒不如自己持有伺機具狀執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10105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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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12-17 23:20
他, 57歲,嘉義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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