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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強烈建議去看看的網頁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9.03.12  天氣:  心情:
那個因為臨時看到一個網頁
很清楚、很詳細,
強力要介紹給大家去瞧瞧!

中華民國車禍關懷協會
http://www.trvsa.org.tw/

請參照!

再加一些兒東西好了.....

網站留言「援交」,法律責任為何?
(一)按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規定:「利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八十八年法律規定,必須行為人有以媒體廣告為引誘、媒介、暗示等方法,使接受該廣告之人因而「發生性交易之結果」方構成該罪。
(二)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於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後已更易為:「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易言之,只要行為人以廣告物或其他媒體「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即構成該罪(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二六號判決參照),所以網友 若於該法律修正後有法條中規定處罰的行為,就應依新修正的法律處罰。
(三)另網友已在留言版、聊天室等媒體發表關於援交之相關文字資料,斯時該犯罪行為業以完成(既遂),警方根據循線查得資料約行為人相見進而逮捕,乃其偵查犯罪之合法手段,與一般學理上所謂誘捕不能同語,蓋因誘捕者乃指:「偵查機關或人員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罪,在於該人從事犯罪行為時立即加以逮捕之偵查方法」,而若網友是自行前往留言板留言完成,或在聊天室「主動」尋找援交對象,嗣遭員警循線查得,則該狀況與前面說的誘補並不相同,警方並無主動設陷阱或誘捕之情,故若欲以警方誘捕抗辯警方辦案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人權或稱警方以此手法查得之證據不可採云云,恐難被法院所採信。我國法院實務上關於誘捕或陷害教唆之案例雖不少,其中也有少數高等法院認為該種案例中以該等手段取得之證據不得為論處被告罪責之基礎,但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794號、91年度台上字第 5296 號、91年度台上字第 3544 號、91年度台上字第 1523 號等判決之見解:「所謂「陷害教唆」,係指犯罪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謂。」。
(四)有關警察等偵查犯罪人員以傳統所稱「誘捕」或「陷害教唆」之方式逮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規定之嫌犯,最典型的狀況是於聊天室中,由以男性身份進入聊天室中之員警先「主動」問聊天室內女性有無興趣援交?價格?等細節事項,然後再列印聊天畫面,尋IP位址查得與其對話之女性(或員警假冒女性以釣魚方式引誘男性網友於聊天室問起細節),該種偵查犯罪之方式即應該可稱之為學理上之「犯意誘發型」誘捕,此種手法相當侵害人權,於美國案例上認此種狀況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此與如前面所說行為人本有犯罪故意,員警僅為達成逮捕行為人目的所用的「機會提供型」誘捕手段不同,以「犯意誘發型」誘捕手法取得的證據是否可以作為呈堂證物(據)在我國實務上幾無案例可供參考,原因在於一般法院均認犯罪行為人本有犯罪之故意甚至已有行為(如被抓的嫌犯有平日即在販毒或如前例已經有為犯罪行為了),不符合傳統所稱「誘捕」或「陷害教唆」之定義,訴訟上常見辯護律師為被告抗辯案中被告係因遭警方「誘捕」或「陷害教唆」方式逮捕,所以律師所主張該案中被告的供詞、扣案證物不可作為證據大都不被法院採信,乃基上開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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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拿來充版面ㄉ今天無聊對話!

我:阿姐,妳最近過ㄉ好不好啊?
熟女:一樣阿~
我:喔.... 假日喝酒、調戲你家老爺....
我:嗯,不吵妳啦! 我只是腦殘ㄉ很嚴重想找個人聊一下
熟女:....甚麼假日喝酒~在他面前不喝酒ㄉ
熟女:恩你可以說阿只是我回ㄉ慢
我:嗯,沒關係啦 我休息一下就好了 而且妳很忙,萬一錢算錯就不好了... 這樣就少買好幾瓶酒了
熟女:我又不用算錢。。
我:為啥?妳不是大老闆嗎?從打工掃地、洗廁所,到收帳、交易都是由你來ㄉ嗎?
熟女:我不是阿~我只負責把支票拿去銀行然後領錢發薪水
熟女:其他會計作阿
熟女:老闆是我哥ㄅ
我:喔...我一直以為你是幕後ㄉ那隻黑手
我:看到你,我就想起來我好久好久沒喝酒了....
熟女:~我有我ㄉ工作在阿~我ㄉ主要工作不是那ㄍ 
熟女:想喝就給他喝下去阿
我:哈哈不行這樣我又會回到天天喝ㄉ日子
我:最近缺錢買車所以只好省下每月3000元ㄉ酒錢
我:因為我ㄉ車在去年颱風天ㄉ時候翻車摔爛了...
熟女:天啊你天天喝喔
我:放心啦!每天止喝大約100c.c.而已
我:不過酒精含量是70%ㄉ而已
熟女:看不出來你是這種狠角色
我:這樣才不會一直跑廁所啊! 70%ㄉ一下就把我幹掉了
熟女:你今天要講ㄉ不是這吧
我:喔...是啊 可是我本來就沒要說啥耶 我只是腦殘找人聊一下
我:好久沒跟阿姐哈啦,所以就過來臨幸一下
熟女:喔喔~已經十五分鐘ㄌ~五百塊ㄌ喔
我:哈哈...果然是黑心ㄉ商人
熟女:因為現在是鑽錢時間阿大笑
我:呵呵可是人家是幼齒ㄉ耶!妳顧眼睛呢!所以妳獲有不當得利,我要以此對妳主張債權抵銷...
熟女:你不小ㄌㄅ。。。
熟女:而且這是不是年紀問題阿
熟女:是你跑來消費ㄉ。。
我:妳不知道男人40歲像一條活龍嗎?我還沒40歲,所以只是一條幼齒ㄉ小龍
我:哈哈...
我:消費....
熟女:恩~對阿~人家是女伴遊~我是女伴TALK
我:哈哈....很好...阿姐妳還是很愛搞笑!走搞笑藝人路線喔
熟女:有ㄇ。。。你比我還搞校好不好
我:我.... 我走害羞、內向、文靜、嫻熟路線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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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3-19 01:02
她, 82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3-19 22:09]:

有閒再看,
這種事不怕一萬,就怕萬一,
怕遇到時慌亂不知所措!

 
時間:2009-03-12 20:58
她, 47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9-03-12 20:54
她, 47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3-13 09:16]:

呵呵...
沒想到最後面那個充版面、來亂ㄉ,
真的有人看....
不過,妳放心啦!
我喝酒只是要讓自己瞬間熟睡,
而且已經很久沒喝了!

好啊!
沒問題,讓大家多多知道,以防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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