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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捷運偷拍狼?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5.03.05 天氣:
心情:
偷拍狼?
--不知者無罪?錯!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之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9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
情節,得減輕其刑。
偷拍他人的身體隱私部位~~~~~觸犯上開刑法!!!
不懂法律 觸犯刑法 仍須負起刑事責任!!!
知法犯法?警察?基本上警專畢業 雖號稱執法人員 不懂法律 不知道
行政程序法第7條和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啦
--因此 對於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停在紅線內 沒有占用車道的車 亂開罰單
根本就是違法 違憲!!!
ps.
最近身心俱疲 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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