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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愛情公寓龜速作業的公文往來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2.01.04  天氣:  心情:


乾脆愛情公寓弄個定型的自我介紹好了

要限幾個字以上 又要限定怎麼介紹

怎麼越來越麻煩啊?

我們消費者是 都在花錢找罪受嗎?


中午跑去找派出所所長 問案件進度

然後又去斗南又繞了嘉義快一大圈

X的 好冷 快凍僵了

所長頻頻要我耐性子等回文

這一大票人就都在等愛情公寓的回文

需要這麼久嗎? 都不能快一點嗎?

這樣的速度叫做配合司法調查嗎?

只會搞些要花錢的程式出來

不然就是近找些單純來交友的人的麻煩

那些騙子 那些元交 就視而不見

都不知道在搞啥

這在消費法 也就像是強制消費了

我想 這時間 再有新公司建立一個交友網站

肯定會拉走不少人吧~!!

明天 找朋友的親戚 去中華電信問問

檢警的公文往來 真的有需要這麼久嗎?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751號令增訂公布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726f3b2

第六章  罰  則

第五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
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
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五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五十九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
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
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六十一條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第六十二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
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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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1-04 22:20
他, 49歲,嘉義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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