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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長榮豪門爭財產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6.02.24 天氣:
心情:
長榮豪門爭財產
--遺囑不能侵害特留分!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ps.
長榮集團張榮發過世~~~他的遺囑 顯然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
也欠缺民法和公司法等相關知識!!!
總裁?並非法律上的職位~公司的經營 以董事會為主!!!
ps.1
多數的法律觀念 我以前的日記~~~~~~~~~~~都已談過!!!
ps.2
青春有限~~~~~~~沉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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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6-02-26 12:10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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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2-25 21:54
他, 51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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