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0,141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5/04/1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04/30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5/04/2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5.04.29 天氣:
心情:
"不是拿在手上或放在購物籃裡"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所謂"竊取" 一般而言 係所謂 趁他人之不注意 以和平的方式 破壞一個舊的支配持有(事實上的支配監督關係)關係 建立一個新的支配持有的關係
因此 在店裡面拿了東西 如果不是放在手上 或購物籃裡面 而是放在自己的口袋裡面 本身主觀上不法所有的意圖 應該足以認定
縱使還沒有走出店門 就被發現 其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刑法第25條第1項) 足以認定 就算還有付款的機會
但從其主觀的意圖 和客觀的行為 把東西放在口袋 應該可以認定為已著手於竊盜罪行為之實施
刑法上 應該可以認定為竊盜罪的未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 法律上仍構成犯罪 可加以處罰
所以 警察說 不算偷竊 並不算正確
@};-@};-@};-
很久沒寫日記(儘管很多人喜歡看我的日記 甚至說看我的日記是她每天的功課) 也很少答覆留言(除了極少數 例外)暫時以禮物代替
有時 覺得網路交友 沒見面.沒聽到聲音 就像在交筆友一樣 像海市蜃樓 空中樓閣 鏡花水月般 不切實際 因而 有些意興闌珊(:|(:|(:|[-X[-X[-X:-"
標籤:
瀏覽次數:
275
人氣指數:
275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5/04/1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04/30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