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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九十八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
作者: 小潔 日期: 2009.01.11  天氣:  心情:
九十八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98年6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貳、考試地點:
一、分北部(台北)、南部(高雄)二考區同時舉行。
二、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布欄及北部、南部二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請至所屬試區查明試場及座號。

參、應考資格:
四等考試:
(一)18歲以上,37歲以下,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肆、考試類科:
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刑事警察人員、消防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水上警察人
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伍、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專業科目:消防法規概要、消防安全設備概要、消防勤務概要、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

陸、考試成績計算:
一、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或三、四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任用訓練及轉調限制: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二、應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應如期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博士、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而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三、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任職。

捌、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二、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一五八公分,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男性不及十八或超過二十八;女性不及十七或超過二十六。其計算方法為體重 ( 公斤 ) 除以身高 ( 公尺 ) 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四捨五入。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O.二 者。但矯正視力達 一.O 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 O 分貝者。
(五)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六)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 mm.Hg )者。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九)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十一)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十二)患有精神病者。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玖、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方式:網路報名或通訊報名,不論採何種方式報名,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二、報名日期:98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三、郵寄報名表件地點: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之一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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