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寫了些砲火猛烈的文章,還請各位好朋友多見諒,眼睛看了會痛的可以先轉台,因為發文只指針對"某人"
所寫的文章,並做出的一個妥善回應,原則上對方人品是好還是壞,這種事情無須多言,自有公評存在,我不想
評論,在我們華人社會當中,傳統以來一直都講求情理法三個字,如果人情講不過,那就只能說理,如果連道理都
說不通,那最後只能講法,而法律通常都是道德的最後一條防線,何以如此說,因為法律向來只講求證據,所以包
含用字繾詞上的句句斟酌,就是避免誤蹈法網而不自知,而我目前正在幫一位單親媽媽爭取她該有的探視權,在
法理上,離婚後的雙方,只要有一方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後,另一外方自然擁有探視權,無需特別申請,這是我國民
法所保障的合法權益,當然這位媽媽遇到的狀況,是對方對於探視的部份置之不理亦不回應,所以必需經由司法
上的救濟來維護她合法的權益,不然她想見孩子比登天還難的情況下,最差的方式,就只能動用到司法的資源,
來一償她心中的宿願,也當然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
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
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
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
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若是~真的無法經由協商那只有提訴家事法庭,並請求法官判決,來維
護你的探視權利!!至於怎樣操作跟起訴等實務,由於目前在協助我父親處理一件車禍傷害過失糾紛,所以可以先
練習相關實務的操作,同樣的我也有同學目前任職板橋地檢暑,並擔任檢查官,相關法律起訴的程序跟步驟就可以
去請教我的同學,所以還有很多條文要先去消化跟吸收,有時後我們不會輕言興訟,但也不畏訟,只是要回我們合法
的權益而已,當然非到萬不得已,不走上這條路,以期圓滿的將此事畫下一個完整的句點,大人的世界無論紛爭為何
都不應該把孩子拖下水,孩子何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