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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撤銷贈與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6.05.27 天氣:
心情:
撤銷贈與
~不給錢了!
民法第406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第408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E][:u][:-|]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
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
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u][:-|]
贈與~乃是契約 必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因此 必須有兩個意思表示!所以 他方必須為允受之意思表示!
被告~就未給付之部分 茲依民法第408條第一項之規定 撤銷贈與~並為意思表示!!!
吃肉包...
ps.
台灣的富二代~多數是庸才!
空心英?面對美國官員 講不出中文?連英文都說錯?
有空 繼續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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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5-28 22:03
她, 62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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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5-28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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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5-28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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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5-27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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