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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子女養父親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6.08.31 天氣:
心情:
子女養父親
~法律義務!不是道德義務!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1118之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
[:-|][:u][:E]
因此 父親若有謀生能力 但無法維持生活 原則上 子女仍必須扶養父親
但父親若以前無正當理由 未盡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者(例如拋家棄子)
子女長大後 可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道德義務與法律義務 並不相同!!!
養小孩 養父母親 乃是法律上的義務 並非道德上的義務!
子女 沒有給付金錢~贈與金錢給父母的道德上義務!!!
除非是負有負擔的贈與~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
陌生人看到你落水 把你救起來 對你有救命之恩
~則屬於道德層次 若你要贈與救命恩人金錢 屬於道德上的義務
不能依民法第408條第二項撤銷贈與!!!
ps.
生日快樂!!!尤加利樹~
保重身體 注意營養和養生 要努力讓自己快樂幸福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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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8-31 22:46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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