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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起死回生
作者: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日期: 2016.09.18  天氣:  心情:
司法起死回生
--修理法官

中華民國刑法第124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
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
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
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
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
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
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
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
審之訴。

司法實務上 法官違法濫權 為枉法裁判者 不在少數!
但 絕大多數人不知向監察院檢舉或對法官提告 藉以讓案件翻盤
甚至 善用媒體的力量 來施壓!!!
就連當過所謂律師公會理事長 號稱所謂總統御用大律師的顧立雄等人
恐怕 都不懂得利用相關法律!

當然 除了讓已定讞的民事官司翻盤外 也可以讓刑事官司翻盤!
多數法律人 真的把法律運用自如的 大概 沒幾個!
哈哈哈...........
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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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9-19 22:50
她, 47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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