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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匪夷所思的媒體...
作者:
天ㄚ天使
日期: 2007.11.06 天氣:
心情:
未成年子女打工,竟然打到爸媽房子要被查封拍賣,還要連帶賠償上千萬元,雖然讓人匪夷所思,但卻是活生生的事實!
結局這麼悲慘,是因為這兩名高中生當時打工誤進香港人所主導詐騙集團的地下期貨公司,集團首腦撈了大錢落跑後,打工的高中生成了「共犯」,法院判高中生與其父母須連帶賠償被害人二千二百萬元,他們已花了上百萬元請律師或交保費用,現在山窮水盡,已經無力再交上訴費用,不僅兩家住所都面臨被查封拍賣,兩名年輕人還可能一輩子背債。
現已二十一歲的林某與張女是對情侶,兩年前念高中時,林某經朋友介紹到「鴻哲國際企業管理中心」半工半讀,擔任內勤職員,他再拉張姓女友擔任總機及助理,每人月領工資一萬多元。但事實上,這家公司是真實身分不詳的「傅先生」等香港人所設的詐騙公司,專門以假求職廣告坑殺中年婦女。傅先生僱用林某等人當職員,蔡姓等被害人前往應徵時,林某等人在被害人面前「演戲」,佯稱大家投資外幣、白銀、期貨大賺,至少有十餘人上當,有人一舉被騙數百萬,還有被害人以保單質押借款來投資,最後弄到家庭破碎,這個港仔詐騙集團騙得的金額逾億元。警方於去年四月破獲本案,主謀已潛逃中國,林某與女友被警方逮捕,被害人把帳全算在他們頭上,訴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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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則新聞,不知道一般人是怎麼看待的?我也沒實際深入瞭解這個案件,不過就記者所報導的,我看到的事實應該是:未成年人前往打工,誤進香港人所主導詐騙集團的地下期貨公司,和詐騙集團成員一起演戲佯稱大家投資外幣、白銀、期貨大賺,藉此騙取投資人的錢。
就民法而言,未成年人因為心智未成熟,所以需要法定代理人(父母)從旁輔助,如果未成年人犯錯,法定代理人就要連帶負責,例如:16歲的小明無照騎機車,撞倒了路人,要賠償醫藥費50萬元,這時候小明父母就要連帶負賠償責任。這樣的法律關係合情合理。
此外,刑法有共犯的規定,如果甲邀集乙、丙跟丁三個人一起演戲詐騙被害人的錢財,而且三個人皆知道演戲的目的就是要詐騙他人的財物,這四個人當然都是詐欺罪的共犯,不會只有甲犯詐欺罪,頂多是法官在量刑時會有所不同。
就此而言,新聞裡面的兩位高中生和詐騙集團的人一起演戲,法官認定他們是集團的一份子並無任何不妥,縱使他們只分到一點點錢而已,這些都不是重點。
如此看來,我認為兩位高中生的父母要對高中生詐欺別人的行為負賠償責任並無任何荒謬的地方,不解為何新聞媒體都要用結果去推論「打工打到父母房子被拍賣」、「高中生還沒出社會就負擔千萬債務」等聳動言論來讓大家覺得法官好像不實人間煙火般?媒體長期如此誤導民衆,無怪乎人民一直對司法一直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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